閱讀610 返回首頁    go 比特幣


比特幣價格一年上漲718%,監管政策出台後將走向何方?

ICO本有著“技術江湖”的意味,是理想主義的產物。但今年以來,隨著投資的技術門檻降低(例如以以太坊、萊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一幣一別墅” 等暴利創富神話的驅使下,大量的區塊鏈外行湧入到這個領域,ICO原有的生態也發生了改變,終於迎來監管重拳,陷入一場幣災。

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在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的頭條位置,掛出了一條央行、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對ICO(代幣發行融資)的定性極嚴厲:“(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告還要求,即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

2017年7月中旬,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本次整肅ICO市場,被許多人視為是金穩會開始發揮作用的體現。

下麵說一些"不合時宜"的話。

在監管層公布《公告》的前一周,一位做ICO平台的操盤手在朋友圈中說:“如果ICO一切正常,隻是整理了一些垃圾項目,那麼下半年繼續ICO掙錢,如果ICO被監管的比較厲害,錢都會回流到傳統數字貨幣市場,大家又會回來炒BTC、LTC、ETH等,總歸有錢賺的,放心好了。真不行,下半年環遊世界也蠻好!開心點!”

我們從三段邏輯上出發,全麵剖析一下:

1.監管比特幣的效果還不好說;

2.ICO與比特幣密切關聯,但是ICO不等於比特幣;

3.一切行為都依法管理。

為什麼說監管比特幣目前可能還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由於比特幣是獨立於任何政府或中央銀行的分散支付係統,人們可以不經過任何金融中介機構,在對等的基礎上進行交易。

這意味著,比特幣網絡不受任何法律條文約束,它的構建在司法條例範疇內屬於空白。鑒於中央監管機構的缺失,人們可以以匿名的方式操作,並不用透露自己的身份給任何人。這就為犯罪活動,包括逃稅和洗錢等提供了機會。

但是,從積極一麵看,比特幣確實為消費者帶來了福音:它可以幫助人們實現幾乎沒有成本的跨境資金轉移,使更便宜快捷的國際匯款成為可能,並且促進了匯款業務效率的提升。

在美國,第一項監管對策是通過了紐約州的BitLicense,這項法律意在通過規範商業經營者的行為來規範虛擬貨幣。

所謂的商業經營者包括普通金融運營商或資金轉賬運營商,要求他們必須遵守反洗錢法,KYC政策和資金轉賬等相關法律法規。

由於給比特幣運營商附加了苛刻的條件,給小型企業和創業公司的經營帶來困難,這些法規受到了強烈抗議。更關鍵的是,事實上,如果將類似的監管辦法延伸到其他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程序,也將會嚴重抑製區塊鏈技術領域的創新。

我們需要建立法律條例來規範比特幣,但眼下的問題是,很多人還沒真正搞清楚比特幣的本質。

ICO不等於比特幣

ICO和比特幣、區塊鏈等基本概念密切相關,厘清這些概念才能有助於監管者、投資者看清數字貨幣和ICO的本質。

比特幣,就是基於這套“加密的分布式記賬技術”的、“不需要中間人的信用體係”的數字貨幣。或者簡單來說:比特幣,就是一套去央行、去中心化的貨幣體係。

這也是比特幣讓很多人費解的地方。沒有央行,那這個“貨幣”是誰發行的呢?

2008年10月31日,一位自稱中本聰的人,向幾百位密碼學家發送了一封郵件,宣稱他研究出了一個新的電子現金係統,“完全是點對點的,無需任何可信的第三方”,郵件附了一個鏈接,通向一個九頁的白皮書,其中描述了一個新的貨幣係統。同年11月16日,中本聰放出了比特幣的先行版本。

廢話少說,一張圖讓你一目了然。

一切行為都依法管理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人生來是自由的,但卻無所不身戴枷鎖。”

“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盧梭如是說。人生來是向往自由的,當然也有一些人就如亞裏士多德所說,人不是天然平等,有些人生來就是做奴隸的,而另一些天生就是來統治的”,盧梭如是說。

當然這是自由,但是規則的位置,你懂的,好好衡量。

請深入學習如下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製,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製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

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製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最後更新:2017-10-08 02:03:10

  上一篇:go 血流成河!今晚,比特幣大崩潰!
  下一篇:go 比特幣不能當錢花?這7家公司支持用它買房,交學費便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