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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鴻達興業大股東的1500萬股悄悄沒了 上市公司卻說它沒減持

2017年12月下旬,鴻達興業(002002,SH)披露大股東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興業集團)股份質押情況。有細心的投資者注意到,興業集團的持股較此前減少了約1500萬股。按《證券法》與深交所的說法,由於興業集團此前於2017年9月8日認購了鴻達興業非公開發行股票,其在2018年3月8日前不能有減持行為。莫非興業集團進行了違規減持?

不過,鴻達興業稱大股東沒有通過深交所的證券交易係統減持。這就令人難以理解了,大股東沒有減持,那麼其股份是如何減少的?

大股東持股減少1500萬股

根據鴻達興業2017年12月20日披露的公告顯示,大股東興業集團質押了持有的公司6500萬股股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截至公告披露日,興業集團持有公司股份約9.93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8.40%;其中處於質押狀態6.28億股,占鴻達興業集團所持公司股份的63.29%,占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4.30%。

興業集團的持股數量令投資者有所疑慮。根據鴻達興業2017年三季報顯示,截至9月30日,興業集團尚持有鴻達興業股票10.08億股,持股比例為39.01%。莫非興業集團在第四季度進行了減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鴻達興業披露的股東股份質押公告梳理發現,興業集團持股的變化時間實際上可以縮小到更小的範圍。截至2017年10月26日,興業集團對鴻達興業的持股數量為10.08億股,持股比例為39.01%。截至2017年11月2日,興業集團持股變更為9.93億股,持股比例為38.40%。也就是說,興業集團持股變動區間為10月27日~11月2日這5個交易日。

公司:未通過交易係統減持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自家股份,且減持數量僅為1569.26萬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61%,這樣的行為本無可厚非。但需要指出的是:興業集團在上述時間段內“無權”減持。

根據《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那麼,鴻達興業大股東通過非公開發行買入的行為是否在這個規定範圍內?據深交所官網披露的投資者教育問答可以看到,在針對一則大股東減持的問詢時,深交所表示,發行對象取得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也屬於證券買入行為。如果上市公司大股東在減持股份6個月內,又通過非公開發行取得股份,違反《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從現實案例來看,此前,同為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同洲電子在2015年6月宣布,鑒於控股股東袁明及其一致行動人袁華在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期間發生了股票減持行為,袁明參與股份認購可能受到《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的製約限製。基於此,袁明選擇放棄認購。

更何況,倘若興業集團通過競價交易減持,其需按照相關規定提前披露減持計劃。但記者翻閱了鴻達興業近期的公告,並沒有關於興業集團減持計劃的信息,而據深交所公開信息顯示,自9月以來,鴻達興業股票未發生過大宗交易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2017年12月27日曾致電鴻達興業證券事務代表於靜,於靜表示,公司大股東持股數量的確有所變化,但大股東沒有通過深交所的證券交易係統減持。

如果不是減持,那這是怎麼回事呢?

謎底或許要等到定期報告揭曉

一位不願具名的上市公司董秘告訴記者,根據其個人了解的情況。首先,上市公司大股東在有增持股份的情況下,6個月內無論如何是不能減持的;其次,既然大股東有股份變動,且沒有通過競價和大宗交易進行,那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通過協議轉讓。但協議轉讓需要一次性轉讓不低於5%股權。這個案例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明顯達不到這個標準。在此情況下,其表示對該案例大股東持股的變化,感到挺蹊蹺的。

另外一位上市公司董秘也讚同上述說法,其表示,既然大股東股份減少,那說明是有減持行為發生,而減持的三種方式就是通過競價、大宗、協議轉讓。

鴻達興業證券事務代表於靜稱,其現在沒有收到關於大股東持股究竟是如何減少的通知,現在也不合適通過互動平台回複抑或是單獨回複記者。上市公司會在最新一期的定期報告裏麵解釋這個事情。

於靜進一步指出,這個事情(大股東持股變化)達不到臨時公告披露的要求,公司沒有以臨時公告來披露,所以其個人也不能通過他任何形式回複,這樣才可以做到信息公平。

啟信寶截圖,瓊花集團與興業集團存在股權轉讓糾紛

鴻達興業集團遇股權轉讓糾紛曾被判決交付股權

2017年12月下旬,鴻達興業(002002,SH)披露大股東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興業集團)股份質押情況,投資者注意到,興業集團的持股較此前減少了約1500萬股。但此事未見公司披露,且鴻達興業證代稱大股東沒有通過深交所的證券交易係統減持。那麼,這些股份是如何“人間蒸發” 的?在采訪了其他業內人士排除多種情況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到的一些信息,或許為這一謎題提供了另一種可能。

據啟信寶的信息顯示,2017年7月,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揚州中院)出具執行裁定書。根據裁定書內容,在揚州中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江蘇瓊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瓊花集團)與被執行人興業集團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興業集團對揚州中院執行管轄提出書麵異議,揚州中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早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該判決之二、三提到:確認瓊花集團在2014年12月19日享有按2014年12月18日收市價計算市值1億元的鴻達興業股票;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興業集團向瓊花集團交付以2014年12月18日收市價計算的市值1億元的鴻達興業股票。

2017年6月13日,瓊花集團向揚州中院申請執行,要求興業集團交付2601.26萬股鴻達興業股票並支付現金分紅680.05萬元。此後,揚州中院於2017年6月27日向興業集團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

此後,興業集團申請將該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不過,揚州中院駁回了興業集團的異議請求。揚州中院表示,如興業集團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省高院申請複議。

瓊花集團與興業集團的股權糾紛的具體情況不為外界所知。從公開資料來看,二者的交集源自於鴻達興業前身江蘇瓊花(一度名為ST瓊花等,在此統稱為江蘇瓊花)。

資料顯示,瓊花集團為鴻達興業前身江蘇瓊花第一大股東。彼時,瓊花集團及上市公司均深陷債務泥潭。2011年,國信集團、江蘇國投同意將其對瓊花集團1.05億元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興業集團,興業集團由此變成了瓊花集團的債主。不久後,江蘇瓊花宣布,瓊花集團持有公司全部3048.64萬股股份被司法劃轉至興業集團名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為興業集團,實際控製人將變更為周奕豐。在興業集團入主後,江蘇瓊花陸續進行了資產重組,公司名稱也從江蘇瓊花變為金材股份,最後變更為目前的鴻達興業。

(原標題:怪事!鴻達興業大股東的1500萬股悄悄沒了,上市公司卻說它沒減持)

最後更新:2018-01-02 0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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