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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慫了?POLO自燃,“躺屍”一個月仍投訴無門

2017年9月16日,淩晨2時許,魏先生停放在未央區樓閣村的上汽大眾POLO突然發生自燃,車輛幾乎完全燒毀。

據了解,魏先生的這輛上汽大眾POLO是2014年12月20日購買於航天九州上海大眾4S店,目前20500公裏,還在質保期內並且沒有進行過改裝,事發當時停放在一旁的一輛比亞迪也涉及受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消防人員進行滅火之後,魏先生趕緊將自己的情況反饋給廠家,隨後廠家派來工程師對車輛進行鑒定,工程師口頭表示自燃與車輛質量無關,但卻不出具鑒定報告。

既然不是質量原因,為什麼車子好好的會自燃呢?

自燃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既然是廠家鑒定,是不是應該給出鑒定報告?

帶著這些疑問,魏先生找到4S店討要說法,4S店表示,工程師已經排除車輛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自燃,如果車主對此鑒定結果有質疑,並懷疑是車輛質量的問題,那必須拿出證據。

經過與4S店再三協商,最終達成協議,找第三方鑒定中心鑒定起火的真正原因。2017年10月10日,第三方鑒定機構——陝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對於魏先生上汽大眾POLO給出了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發動機電路故障所致。

鑒定分析意見為:

1,排除外來火源引燃該車的可能性。

2,通過對該車電路殘骸檢查,其發電機電路有搭鐵熔痕,且該熔痕表麵有煙熏痕跡,說明該熔痕發生在車輛著火前形成。

隨後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未央大隊也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

拿著這份鑒定結果,我們谘詢了律師,對於發動機電路故障引起的自燃,律師表示:

根據長安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證實,車輛自燃與車輛的產品質量問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是產品質量問題直接導致自燃。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提供車輛的經營者賠償損失,如果自燃導致車輛報廢,賠償數額至少要與車輛現有價值相當,如果還有其它財產損失也應一並計算在內。

發動機內電路故障導致車輛自燃,目前車主魏先生也已經將此次的鑒定結果反饋給4S店,但是4S店一直隻有一句話,這個事情他們已經反饋給廠家並且正在積極跟進。車主不僅要承受愛車一瞬間化為灰燼的痛苦,還要苦苦進行維權。目前事情已經過去一個月了,廠家對此並沒有回複,也沒有給出任何解決方案。後續還需要多久,也沒有給出明確的時間,是4S店不負責任沒有把問題反饋給廠家,還是廠家不願意承擔責任,車主索賠究竟還要等多久?

最後更新:2017-10-19 1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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