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702 返回首頁    go 財經資訊


4家機構資金借基金分紅避稅被強監管 專家:措施出台非常及時

今年以來,行業內對於監管層摸查基金公司借分紅幫助機構避稅的情況議論紛紛,而近日這樣的傳言終於有了結果。12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得到了一份題為《嚴防濫用政策紅利,加強基金分紅合規管理》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顯示監管機構已經對4家基金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

通報開門見山地指出了當前公募基金違規分紅的兩大問題,並提出了四項監管要求。根據該通報,已經有4家公司被責令整改,整改期間(3~6個月)暫停受理及審核其產品注冊申請,並對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和高管采取監管談話。

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均為監管的舉措“點讚”,表示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時、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就應該受到處罰。但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機構借基金分紅避稅並不會明顯損害個人投資者利益,持有者甚至可以憑此獲益。

分紅避稅:行業“潛規則”

機構資金借道公募基金分紅進行避稅,這在行業內似乎已經成為了一項默認的“潛規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55號《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及財稅〔2008〕1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投資基金取得的現金紅利免於征收所得稅。

正因如此,不少機構資金瞄準了基金分紅這一“避風港”,有的在與公司溝通合作時就直截了當地提出。一位華南公募人士透露,在一定程度上,分紅已經成為機構客戶是否申購基金的重要指標,“這些投資者非常關注基金未來能不能分紅”。

另一位滬上公募投研人士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坦言,這種情況(編者注:指利用基金分紅避稅)還是比較普遍的,甚至近年來已經成為部分公司比較重要的營銷方式之一了,“可以吸引機構資金來開戶,形成合作關係”。

一方麵,機構資金希望借助基金分紅完成避稅;另一方麵,基金公司本身就有分紅的需求,出於自身考慮也樂於利用這種方式來吸引機構。

上述華南公募人士表示,基金公司分紅一般基於三方麵的考量:一為機構投資者避稅;二為給予投資者更多信心,並使投資紅利落袋為安;三是通過大比例分紅減輕份額,便於日後進行倉位調整。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第一個方麵所占的比例最大。

“在之前還是比較規模導向的時候,分紅可以吸引到機構資金來幫助基金公司衝規模,對於雙方來說就是一件共贏的事情,意願自然很高。”該人士補充道。

關注焦點:是否損害原持有人權益?

那麼,機構借助基金分紅避稅、快進快出的做法,到底會不會損害原持有人的利益呢?對於這個問題,業界也有不同看法。

資深基金評價人士王群航明確表示,這種操作方式會損害原持有人利益,而這個“原持有人”裏麵既包括散戶,也有機構投資者。他舉了個例子:“如果原來的產品規模是10億元,淨值2元,那麼原來的份額淨值就是2元。現在要分紅1塊錢,原來是5個億的原始資金參與分紅,突然又進來2個億,情況肯定就不一樣了。設想一下,這2個億並沒有參與投資,但分紅金額還是5個億,平均每份攤下來不就少了嗎,所以原持有人能分到的肯定沒有之前那麼多。”

上述華南公募人士坦言,這些快進快出的大額資金很有可能會攤薄原持有人的分紅收益:“之前還是基金公司和機構私下談,這兩年迫於規模壓力做得越來越露骨。新資金進去參與分紅,把原持有人裏機構投資者的利套走了,其他機構肯定不高興。”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機構資金利用公募分紅避稅就損害了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判斷也不完全正確:“快進快出,除了較高的贖回費可歸入基金資產,從而有利其他持有人外,遇到市場下跌,新進入的資金也會大幅攤薄虧損,減少淨值的下降,甚至可以起到抄底的作用,令基金公司可以做一把股票的短差。”

專家:措施出台非常及時

事實上,從此次通報指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來看,首當其衝的是一項“分紅信息管控不當”。

通報中是這樣表述的:公司內部控製缺失,信息管理等製度未能有效執行。經查,相關公司分紅信息管控薄弱,個別從業人員甚至協助機構客戶利用分紅開展避稅,在日常工作中主動尋找具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並主動告知避稅方法,在基金分紅方案確定後提前泄露分紅信息。

看到這裏大家是不是覺得有點眼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不由得想起了去年某基金經理在朋友圈公開宣傳有基金將大比例分紅的事情。王群航對此也印象深刻,他指出,近一兩年來拉分紅資金的事情似乎越來越多了。

“之所以早就關注到這種事情,是因為機構資金的分紅套路避稅行為會損害到原持有人的利益。雖然我多年來一直認為開放式基金的分紅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沒有什麼意義,但是若被套走了紅利,還是不可以的。”

此外,通報還指出,這4家公募基金在實施基金分紅過程中,未從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角度審慎辦理基金大額申贖業務,大額資金的短期進出影響了基金正常運作,甚至導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對此,問天律師所主任張遠忠表示,基金管理人有義務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保密,盡到勤勉、盡職、謹慎的義務。如果利用非公開信息、損害了原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理應受到處罰。

通報最後,監管機構提出了四項監管要求,即:建立健全基金分紅信息管控機製、嚴格規範基金分紅行為、審慎辦理基金分紅敏感期間大額資金的申購贖回業務、持續落實依法全麵從嚴監管等。上述公募投研人士分析,這就斬斷了個別從業人員協助機構客戶利用分紅開展避稅的鏈條,“強監管”的態度對於行業來說也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這幾項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時,因為一年一度的分紅高潮季節即將到來,保護原持有人利益非常重要。”王群航總結道。

(原標題:4家機構資金借基金分紅避稅被強監管 專家:措施出台非常及時)

最後更新:2017-12-27 00:33:58

  上一篇:go 焦煤收漲
  下一篇:go 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北京時間23:30收報6.5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