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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食盐储备管理 三种情况下可调用
为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规范管理食盐储备,对食盐储备的规模、储存、调用等进行了明确界定。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自今年7月30日起,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暂行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省级政府储备的食盐: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全省或部分市、县(市、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省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及时补库,达到规定库存量。
(原标题:浙江规范食盐储备管理 三种情况下可调用)
最后更新:2017-07-15 23: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