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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範食鹽儲備管理 三種情況下可調用
為了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能力,保障食鹽供應安全,浙江省政府近日決定規範管理食鹽儲備,對食鹽儲備的規模、儲存、調用等進行了明確界定。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浙江省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指出,自今年7月30日起,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規模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鹽消費量,其中小包裝食鹽數量不低於儲備量的二分之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食鹽儲備采取滾動儲備方式,及時輪換,確保儲備食鹽在保質期內。輪換期間儲備數量不得少於當年儲備計劃。
暫行辦法規定,出現下列情況,可以調用省級政府儲備的食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全省或部分市、縣(市、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價格異常波動;省政府認為需要調用儲備食鹽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級政府食鹽儲備調用後,承儲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補齊儲備;企業食鹽儲備調用後及時補庫,達到規定庫存量。
(原標題:浙江規範食鹽儲備管理 三種情況下可調用)
最後更新:2017-07-15 23: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