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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指導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防止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麵、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準規製,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指導意見》共29條,按照產品類型製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立資管產品的分類標準。資管產品根據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根據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投資範圍、杠杆約束、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強化“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二是降低影子銀行風險。引導資管業務回歸本源,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避免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三是減少流動性風險。金融機構應加強流動性管理,遵循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強資管產品和投資資產的期限匹配。四是打破剛性兌付。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門對剛性兌付行為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五是控製資管產品的杠杆水平。結合當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麵統一資管產品的杠杆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杆要求越嚴。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作出不同規定,明確可以分級的產品類型,分別統一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六是抑製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公平準入,金融機構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七是切實加強監管協調。強化資管業務的宏觀審慎管理,對同類資管產品按照統一的標準實施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建立覆蓋全部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製度。八是合理設置過渡期。充分考慮存量資管業務的存續期、市場規模,同時兼顧增量資管業務的合理發行設置過渡期,實施“新老劃斷”,不搞“一刀切”,過渡期自《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製定《指導意見》?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截至2016年末,銀行表內、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分別為5.9萬億元、23.1萬億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金信托餘額為17.5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的規模分別為9.2萬億元、10.2萬億元、17.6萬億元、16.9萬億元;保險資管計劃餘額為1.7萬億元。

資管業務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從彌補監管短板、提高監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業金融機構資管業務開展情況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製定《指導意見》,通過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促進資管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二、《指導意見》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指導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製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管業務做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

《指導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過於複雜,加劇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麵、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杆不清、監管套利、剛性兌付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製。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三、《指導意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包括哪些機構的哪些產品?

《指導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等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管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指導意見》也按照“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四、《指導意見》對資管產品分類的依據和目的是什麼?對不同類型產品監管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對資管業務進行分類,明確何為同類業務,是統一監管標準規製的基礎。《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募集方式劃分,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產品麵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杆約束、信息披露等方麵監管要求較私募嚴格,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其中,現階段銀行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私募產品麵向擁有一定規模金融資產、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對其的監管要求鬆於公募產品,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交易(掛牌)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二是從資金投向劃分,根據投資資產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權益類產品的投資風險依次遞增,分級杠杆要求依次趨嚴,根據所投資資產的不同,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有所不同。

對產品依據以上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的目的在於:一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功能監管。實踐中,不同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按照機構類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導致監管套利等問題,因此,需要按照業務功能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標準。二是貫徹“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一方麵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分別對應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類不同的投資群體,體現不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麵,根據資金投向將資管產品分為不同類型,以此區分產品風險等級,並要求資管產品發行時明示產品類型,避免“掛羊頭賣狗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

五、《指導意見》在哪些方麵強化了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資質要求和管理職責?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的資質要求,並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是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係和管理製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製和問責機製健全。二是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資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製度,確保從事資管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三是規定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從業人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六、《指導意見》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限製和要求有哪些?目的是什麼?是否會影響實體經濟融資?

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主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具有期限、流動性和信用轉換功能,形成影子銀行特征。這類產品透明度較低、流動性較弱,規避了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製性領域,大多未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為此,《指導意見》規定,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作出上述規範的目的是,避免資管業務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減少影子銀行風險,縮短實體經濟融資鏈條,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和水平。與此同時,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需要深化金融體製改革,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

七、《指導意見》如何防範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如何規範金融機構的資金池運作?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過程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對募集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多隻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每隻產品的預期收益來自哪些資產無法辨識,風險也難以衡量。同時,將募集的低價、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者股權項目,加大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一旦難以募集到後續資金,容易發生流動性緊張。

《指導意見》在明確禁止資金池業務、提出“三單”(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根據產品期限設定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以此糾正資管產品過於短期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資產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此外,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管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製或者其他監管要求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予以禁止。同時,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資管產品,規定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多隻資管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考慮到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如超出上述規模,允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八、《指導意見》關於資管產品的資本和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與現有各類機構的計提標準是何種關係?二者如何銜接?

資管產品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當由投資者自擔,但為了應對操作風險或者其他非預期風險,仍需建立一定的風險補償機製,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金。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資本和風險準備金要求不同,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管計劃、部分保險資管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準備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則按照稅後利潤的5%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綜合現有各行業的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計提方式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目前不適用風險準備金或者操作風險資本的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指導意見》並非要求在現有監管標準外進行雙重計提,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指導意見》的標準,製定具體細則進行規範。

九、如何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為什麼要實行淨值化管理?

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為此,《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作出這一規定的原因在於,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需要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而明晰風險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淨值化管理。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者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自然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此,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淨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回歸資管業務的本源。

《指導意見》還規定,根據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對剛性兌付進行認定,包括違反公允價值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產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等。對剛性兌付的機構分別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

十、如何管理資管產品的杠杆水平?

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運行,抑製資產價格泡沫,應當控製資管產品的杠杆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杆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杠杆,即產品募集後,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杆;一類是分級杠杆,即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後的份額分級。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資管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或者以債務資金購買資管產品的加杠杆行為也需要關注。

在負債杠杆方麵,《指導意見》進行了分類統一,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為真實反映負債水平,強調計算單隻產品的總資產時,按照穿透原則,合並計算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總資產。為抑製層層加杠杆催生資產價格泡沫,要求資管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在分級產品方麵,《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對可以進行分級設計的產品類型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準化資產投資占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為防止分級產品成為杠杆收購、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一、如何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資管產品借通道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複雜性,導致底層資產和風險難以穿透,也拉長了資金鏈條,增加資金體內循環和融資成本。為此,《指導意見》首先從根本上抑製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的動機,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據金融機構類型設置市場準入障礙,既不能限製本行業機構的產品投資其他部門監管的金融市場,也不能限製其他行業機構的產品投資本部門監管的金融市場。其次,從嚴規範產品嵌套和通道業務,明確資管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並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金融機構因自身投資能力不足而產生的委托其他機構投資的合理需求,明確金融機構可以將資管產品投資於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管產品資金委托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但委托機構不得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受托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並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托,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十二、在加強對資管業務的監管方麵有哪些舉措?

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是規範資管業務的必要舉措。一是人民銀行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管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二是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強化根據產品類型進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三是按照資管產品的業務實質屬性,進行監管穿透,向上穿透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向下穿透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是否符合投資要求,建立覆蓋全部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製度。四是加強監管協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指導意見》框架內,研究製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要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同時,要持續評估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的有效性,適應經濟金融改革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十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當前,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由於缺乏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已經暴露出一些風險和問題。為此,《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具體要求包括:一是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發行和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二是依照國家規定,非金融機構發行、銷售資管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指導意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管產品。三是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金融管理部門許可,不得代銷資管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台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行規範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並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加重處罰。

十四、《指導意見》的過渡期如何設置?“新老劃斷”具體如何實施?

為確保《指導意見》有序實施,設置過渡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即實行“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的淨認購規模,即發行新產品應符合《指導意見》的規定,為確保存量資管產品流動性和市場穩定、且在存量產品規模內的除外。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按照《指導意見》進行全麵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續期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存量資管產品的存續期、市場規模,同時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使資管業務按照《指導意見》平穩過渡,有序規範。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的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和控製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的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係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複雜,加劇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麵、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杆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製,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定義】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三、【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

四、【產品分類】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麵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麵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明示產品類型】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需調整投資策略,與確定的投資性質產生偏離,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投資者】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曆。

(二)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合格投資者同時投資多隻不同產品的,投資金額按照其中最高標準執行。

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及資管從業人員資質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係和管理製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製和問責機製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製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係、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受托管理職責和投資者保護】金融機構運用受托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製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製度,有效防範和控製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製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淨值,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產品代銷】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係,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售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售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和私募產品的投資要求】

【公募產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現階段,銀行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但用於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產品除外。

【私募產品】私募產品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交易(掛牌)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資限製及鼓勵】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投資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具體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製定。其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製定的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行業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未製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人民銀行督促根據本意見要求製定與其他行業一致的監管標準並予以執行。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投資限製由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製定。

(二)【禁止投資的行業】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三)【鼓勵投資】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和降低企業杠杆率。

(四)【外幣產品】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境內外幣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應當符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者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募產品信息披露】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公募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製度,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及具體內容、格式。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於獲取的方式,按照規定或者開放頻率披露開放式產品淨值,每周披露封閉式產品淨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產品信息披露】私募產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類產品信息披露】除資產管理產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在顯要位置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投資債券麵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權益類產品信息披露】除資產管理產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在顯要位置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權益類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投資股票麵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信息披露】除資產管理產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在顯要位置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掛鉤資產、持倉風險、控製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混合類產品信息披露】除資產管理產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向投資者清晰披露混合類產品的投資資產組合情況,並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十三、【公司治理與風險隔離】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者回購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代客業務與自營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十四、【第三方獨立托管】本意見發布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托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托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托管。獨立托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十五、【規範資金池】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製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製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資產管理產品,多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十六、【資產組合管理】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製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單隻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者單隻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10%,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者單隻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製的,金融機構應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轉讓或者恢複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十七、【強化資本和準備金計提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十八、【打破剛性兌付監管要求】

【淨值管理】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按照公允價值原則確定淨值的具體規則另行製定。

【剛兌認定】經人民銀行或者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公允價值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

(四)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分類懲處】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加強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並予以適當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範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並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製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十九、【統一負債要求】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隻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產品、每隻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計算單隻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並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資產管理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杆。

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負債率達到或者超出警戒線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警戒線的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二十、【分級產品設計】以下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一)公募產品。

(二)開放式私募產品。

(三)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

(四)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後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二十一、【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托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托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並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托,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委托機構應當對受托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製管理,明確規定受托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製、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製。委托機構不得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發出交易指令指導委托機構在特定係統和托管賬戶內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采取限製措施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顧】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采用機器人投資顧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取得相應的投資顧問資質,充分披露信息,報備智能投顧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

金融機構運用智能投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範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並根據智能投顧的業務特點,建立合理的投資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顧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為投資者單設智能投顧賬戶,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投顧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

金融機構委托外部機構開發智能投顧算法,應當要求開發機構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智能投顧算法,避免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周期性。金融機構應當針對由此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製定應對預案。因算法同質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智能投顧算法模型缺陷或者係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人工幹預措施,強製調整或者終止智能投顧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人工智能業務,不得借助智能投顧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並切實履行對智能投顧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職責,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開發機構應當誠實盡責、合理研發智能投顧算法,保證客戶和投資者的數據安全,不得使用惡意代碼損害投資者利益,如存在過錯,金融機構有權向開發機構進行損失追償或者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三、【關聯交易】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關聯方按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本機構、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製和評估機製,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四、【統計製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報告製度。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產管理產品的數據編碼和綜合統計工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擬定資產管理產品統計製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係統,規範和統一產品標準、信息分類、代碼、數據格式,逐隻產品統計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和終止信息。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統計信息共享。

金融機構於每隻資產管理產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產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於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於產品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信息。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係統有限公司於每月10日前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其登記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係統正式運行前,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統計製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數據報送模板;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於每月10日前按照數據報送模板向人民銀行提供數據,及時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信息和事項。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資產管理產品統計的具體製度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製定。

二十五、【監管分工】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製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標準規製。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資者保護,依照本意見會同人民銀行製定出台各自監管領域的實施細則。

本意見正式實施後,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機製,持續監測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定期評估標準規製的有效性和市場影響,及時修訂完善,推動資產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六、【監管原則】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已經發行的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麵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製度。

二十七、【違規行為處罰】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規定,對違規行為製定和完善處罰規則,依法實施處罰,並確保處罰標準一致。資產管理業務違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二十八、【組織實施和過渡期安排】本意見正式實施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研究製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應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金融機構已經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淨認購規模。過渡期自本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麵規範,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者續期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十九、【對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要求】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非金融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範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互聯網平台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等進行規範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並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加重處罰。

(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最後更新:2017-11-17 17: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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