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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人工智能”監督製約新機製促司法規範化

正義網蘇州9月28日電(見習記者 郭璐璐)如何以監督智能化推進司法規範化?江蘇“案管機器人”、貴州大數據、浙江智慧公訴輔助辦案係統等一批“智慧檢務”建設成果,已在檢察辦案中發揮作用。

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檢察機關智慧檢務工作會議上指出,檢察信息化建設已經升級步入了“智慧檢務”階段,檢察機關要順應信息化發展的時代潮流,探索“人工智能+監督製約”,促進檢察人員依法規範履職。

9月26日,全國檢察機關智慧檢務工作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出席會議並講話。程丁 攝

案管機器人全麵查找案件疑點

近幾年,檢察機關在加快檢察信息化建設,推進監督智能化方麵做了不少探索。“案管機器人”辦案智能輔助係統是江蘇省檢察機關2017年的重點龍頭項目,具體指檢察機關案件辦理、對外監督、內部管理的全覆蓋、全流程、全留痕和數字化、規範化、智能化軟件平台。其中,刑事辦案智能輔助係統是“案管機器人”的核心。

“在傳統辦案中,檢察官一般是根據自己的經驗、習慣,對書麵卷宗材料進行閱卷審查,而我們的輔助係統是根據製定的程序、證據、事實規則進行全麵閱卷。”江蘇省檢察院工作人員徐凱莉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與傳統的人力監督相比,人工智能借助大數據可實現無差別的監督,是一種剛性監督。

在審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時,辦案智能輔助係統發現了三個疑點:屍體檢驗報告通知書上沒有犯罪嫌疑人簽字;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隻有一名偵查人員簽名;犯罪嫌疑人血液中有酒精含量,可能涉嫌酒後駕駛。徐凱莉介紹說,檢察官隻需點開疑點待辦問題,即可直接調取比對關聯的證據材料,摘錄疑點相關事項,作出處理結論。

“辦案智能輔助係統根據規則查找疑點,比人工閱卷審查更細致全麵,尤其是在程序和證據合法性方麵,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能力高低、責任心大小、工作習慣不同等人工審查的弊端。”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唐曉軍說。

據江蘇省檢察院數據,自今年7月1日以來,29個基層檢察院通過辦案智能輔助係統測試已結案件675件,發現原承辦人審查時未發現的問題359個。新辦案件367件,發現程序違法、證據瑕疵等問題430個,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12份,提出檢察建議5份,進行口頭糾違328次。目前,係統審查、甄別、推送準確率達97%。

數據監督糾正不規範辦案5000餘件

在西南地區,貴州省檢察院於2016年以來逐步建立了司法辦案輔助係統、案件智能研判係統以及數據分析服務係統等3個大數據係統。這意味著,在大數據的監督下,每一份進入係統的法律文書都會被“體檢”。

其中,案件智能研判係統通過要素偏離度和量刑偏離度分析,對不同訴訟環節犯罪事實認定情況,量刑的刑種分布、刑期平均值等進行比對和綜合分析,將大量案件的偏離數據和質量評查數據進行關聯分析,輔助檢察官作出決定,充分發揮大數據對司法辦案的參謀作用。

運用大數據係統,貴州省檢察機關對近兩年來辦理的1.41萬件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其中存在要素偏離2332件、量刑偏離2395件、證據風險674件。

據相關媒體此前報道,在一份《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中,大數據係統在一頁紙上標出了三個審查重點,分別是驗傷是否及時、具體致傷行為能否確定、注意甄別排除“自傷”“第三人傷”“陳舊傷”等可能。與此同時,係統特別用紅色符號標明了鑒定報告需要重點分析的內容,檢察官可以參照這些要求一一確認鑒定報告的法律效力。

截至目前,貴州省檢察機關已經通過數據監督,糾正了超過5000餘件不規範辦案案件,依法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最高檢:以監督智能化促司法規範化

探索智能監督方式,依靠人工智能開拓機械性、流程化、數據型的監督,對“智慧檢務”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曹建明表示,智慧檢務,是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一步發展檢察信息化建設的更高形態;是遵循司法工作規律和檢察權運行規律,從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撐,再到進一步上升為科技引領,實現檢察工作全局性變革的戰略轉型;也是影響深遠的檢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革命。

曹建明在會上指出,檢察機關要強化案件質量、時效等方麵的智能識別功能,對辦案流程進行統一規範設計,對法律適用、辦理期限、業務流程等進行自動評查,提升“事前防範、事中控製、事後評查”的智能化監督效能。

會議要求,檢察機關借鑒江蘇“案管機器人”等經驗做法,以“全程可追溯、進度可視化、結果可評價”為目標,依托統一業務應用係統,研發智能化的流程監控係統,對辦案環節設置明確的指引、控製和預警功能,形成全業務、全流程、全方位的實時動態監管。

同時,檢察機關要依托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統一的案件質量評查係統,對辦結的案件重點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合規、辦案效果等方麵,進行全麵、科學、標準、動態的分析評價,即時自動生成,深入推進司法規範化建設。

在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尹吉看來,發展智慧檢務對提高檢察公信力,拓展司法民主,提高辦案效率,節約檢察人力資源和提升檢察人員的綜合素質等具有重要意義。其不僅對外具強化公開性和便民性的價值,對內還能輔助辦案,也有利於案件的質量管理。

“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有助於實現對案件縱橫結合型的管理。”尹吉解釋說,橫向管理是指對每一起刑事案件的整個訴訟流程的管理,而縱向管理則是指檢察官的垂直上級管理,如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以及上級檢察院等的管理,“人工智能也有潛力實現這種縱橫結合型的監督管理”。

“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有助於實現檢察監督的精準化與靜默化。”東南大學副教授王祿生說,人工智能通過學習海量既有文書可以總結一類案件涉及的主要證據、辯論焦點等信息,可以為檢察官正在辦理的案件提供精準的參考。另一方麵,在檢察官履職的過程中,他們不會感受到監管的存在,但實際上監管又是全程存在的,這就實現了靜默化的監管。

他補充說,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並不能解決檢察業務的所有困難,在短期內不可能取代檢察官,因為技術無法解決一切問題。

最後更新:2017-10-08 07: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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