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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付款方式与贸易风险 - 常见问题

一、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

案例:

宁波某A公司以T/T after receiving the copy of B/L,CIF Busan Korea(成本加保险加运费,韩国釜山)。因为从上海到韩国大约要3天的航程,所以,买家要求电放提单。A公司收到买家的汇款申请书后,就安排电放了,结果货款迟迟未到帐。

 

分析:

汇款申请书不等于汇款,即使是银行的水单(有银行盖章)也不一定代表实际汇款了。因为,只要在银行交割前,汇款人是可以提出撤消汇款的。同时,买家提供的银行水单往往是传真件,无法辨别银行章的真伪。所以,最妥当的做法是以银行查核货款实际到帐为准。

 

风险防范:

(1)我方先传真买家提单确认件(目前普遍使用照片电子邮件发送),因为一般货代会在开船前与我方确认,上面已有船名航次,买家大多都能接受,假如买家有疑义,可以请买家先确认单据的内容,然后再安排电汇。一般是做过几单生意后,才有机会向买家提出这样的要求。

 

(2)说明船期短的事实情况,尽量争取买家预付部分货款。同时说明由于船期短,买家需配合尽快付款。

 

二、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智利B公司签单了2万件五金工具的合同,总金额高达2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一份信用证,金额为20万美元。

 

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才能装运,而该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A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船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

 

分析:

装船前买家代表验货不合格,且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才能装运,这就直接导致了出口商A无法装船出运。而这主要是由于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商掌握,装船需要进口商B的指示,出口商A在签单时没有意识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是比较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买家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

 

风险防范:

(1)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信用证通知行承担鉴定信用证真实性的责任,但出口方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一般都附有“信用证通知函件”,描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说明该信用证是否真实。如果信用证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他就会明确向受益人说明他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在通知函上注明“信用证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并或在信用证上直接签章“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 等类似表示。出口方必须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提示说明,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2)审核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就承担了该证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如果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就应要求进口方对信用证加上保兑,由经资信好的银行(最好是位于第三国的知名银行)加上保兑。经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可以规避信用证开证行资信不好的风险,收汇有了保兑行的保证,相对比较安全。

 

(3)着重审核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较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

 

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

 

(4)受益人缮制单据的基本要求:

准确。这是缮制单据的第一要求。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即所有的单据都要与信用证保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都要一致。

 

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避免画蛇添足。

 

整洁。单据的缮制必须力求表面整洁。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注出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三、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

案例:

2002年2月,中国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at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4月份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印度D代收行查实,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印度B公司一直没有来赎单。

 

2002年5月,印度海关以货物到港后3个月内无人提货,和B公司取得确认,直接将货物拍卖。致使A公司货财两空。

 

分析:

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它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进口商的信用,二是代收行的资信。 所以,我们必须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但在托收付款方式下最重要的还是进口商的信用。此案的问题就出在印度B公司没有及时去银行付款赎单

 

风险防范:

(1) 对于初次合作的进口商尽量争取预付部分货款,余款采用D/P形式的则尽量结合C&F和CIF。

 

(2)充分了解代收银行的资信情况。

 

四、综合运用

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与G国外商签订1万吨水泥买卖合同。价格术语为FOB天津。支付方式为D/P at sight。卖方备好货物后卖方派船来天津装货。卖方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卖方收款,但是买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及时付款赎单。银行将单据退回后,卖方追索货物时得知货物早已被买方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提走。卖方遂向船公司追索,得知该船公司为一资不抵债的小公司,其船只再没有到过中国,卖方也无法采取申请扣押船只拍卖等措施挽回损失。

 

分析: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条款下指定货代,对船公司的实力未作调查,是导致货物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被买家提走的直接原因。但如卖方能争取T/T预付30%,余款采用L/C at sight,在银行资信良好、议付单据无不符点的情况下,此单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风险防范:

(1)在托收付款方式下,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使用CIF或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条款。

 

(2)如果外商坚持用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避免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无单放货,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的情况,须上网仔细核查指定的船公司和货代资质,尽量不要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

 

(3)为避免收货人拒绝提货,出现提单转让困难的情况,建议使用“空白抬头提单”,如,收货人(Consignee):To Order。尽量避免“记名提单”和“凭收货人指示提

 

备注:文章出自《天下网商》

最后更新:2016-12-28 06: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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