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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監管全覆蓋 自然人設立BVI公司投資海外將納入監管

海外投資波瀾起伏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監管或將迎來全覆蓋。

日前,國家發改委外資司公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詢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12月3日。

多位受訪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新辦法重新定義了投資活動,擴大了適用範圍,幾乎全麵覆蓋了各種類型的境外投資活動。

“最引人注意的是,新辦法將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這對搭有小紅籌架構的上市企業控股股東日後的資本操作將造成很大影響。”一位有多年海外投資經驗的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取消“小路條”

“‘小路條’原則上沒有了,審批放寬,更加符合國際收購交易的慣例。”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曉峰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所謂“小路條”,是指國家發改委於2014年4月發布、2014年12月修訂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9號令”)中規定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改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此處的確認函就是國內企業在進行特定境外並購項目前需要取得的,俗稱“小路條”。

程曉峰表示,“小路條”影響了企業交易的確定性,增加了企業成本。取消這一製度,符合簡政放權的大背景,降低企業製度性交易成本。

商務部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張建平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小路條”取消是一種簡政放權,有利於企業根據商業規律安排項目進展,避免了以前必須拿到確認函才能進行交易,如果遲遲拿不到會對企業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BVI納入監管

新辦法中,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製境外企業或資產,以及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都納入監管,被認為是新辦法中影響最大、操作難度最大的改變。

新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境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前述擁有多年海外投資經驗的律師認為,“通過自然人控製的境外企業也要按照本辦法,等於把發改委的審批範圍擴大了,BVI(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開曼公司等在境外投資都需要監管,這對現在運營的小紅籌企業影響很大,如果正式頒布實施,將觸動很多利益格局。”

9號令第三十一條指出,自然人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此前並未就自然人境外投資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按照外匯局的現行規定,境內自然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上述律師表示,“但在實踐中,登記手續的履行、監管難度都較大,如果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製的境外公司進行的境外投資也納入監管範圍,如何執行也是有難度的。”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第二條規定,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製境外企業或資產的投資活動也適用本辦法。

上述律師認為,這一規定如果實施,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這意味著,個人通過家族信托等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再進行境外投資也要在發改委備案。

“我國對外投資不斷增加,監管滯後於實際,要識別風險點,分類監管。”一位接近政策製定的業內人士告訴本報記者,“新辦法明確了監管框架,適用麵更廣、更清晰是種進步。但跟現有的監管框架融合度不夠,在實際操作層麵和聯合監管方麵仍需改進。”

數據顯示,中國企業“走出去”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目前海外資產約6萬億美元,僅僅過去的五年,對外投資就超過了6600億美元。中國也從過去的資本輸入國變成了資本淨輸出國。

一位對外投資領域的專家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快速增長的境外投資也帶來一定問題,微觀上,企業層麵的非理性投資、針對敏感行業和國家的投資,以及涉及資產轉移等問題已被監管層高度關注。宏觀上,對外投資總量增加,會對外匯造成一定壓力,雖然目前這個量還是比較小的,但隨著投資量的不斷增加,也需要重點監管。

去年以來,監管政策也隨著宏觀形勢做出調整,加強企業境外投資真實性審查,非理性對外投資的認定標準和審核流程成為業界關注的重點。

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司長周柳軍此前表示:“在真實性審核中,我們會重點關注負債率,不能在國內欠一屁股債,還去國外投資。”

敏感類核準

一位熟悉政策製定的專家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以前是監管不足,一些境外投資活動遊離於現行管理邊界之外,現在修改新辦法是希望把應該監管的內容設定一些框架,限定標準,再設計完整流程。”

新辦法表示,國家發改委將發布敏感行業目錄,將對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相比9號令,新辦法對敏感行業的定義進行了調整。

根據9號令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而新辦法中的敏感行業為:(一)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三)新聞傳媒;(四)根據我國宏觀調控政策,需要限製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改委發布。

張建平表示,現有的監管思路是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朝更加規範化的方向邁進。將來對於鼓勵企業走出去的領域,例如高端產業、製造業等,簡政放權,監管流程簡化,效率變高。但是對於一些有資本外逃嫌疑的、高風險國家地區和高風險行業的投資,要重點監管。

談及核準標準時,上述熟悉政策製定的專家表示,對敏感項目的核準就有一定彈性能夠更好地應對變化中的實際需要,根據不同的宏觀形勢進行把握。

記者了解到,根據現有的監管規定,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流程為,先由國家發改委核準備案,再由商務部備案,最後由外匯局控製換匯額度。據一位經驗豐富的對外投資律師表示,監管的控製都會根據宏觀形勢變化,目前1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相對容易獲得換匯,大額項目的審核則更為嚴格。

(原標題:對外投資監管全覆蓋 自然人設立BVI公司投資海外將納入監管)

最後更新:2017-11-19 02: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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