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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本协议是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支付宝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指您提供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由我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您名下的指定银行卡与您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开立的支付宝账号的签约关系,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宝的交易指令从签约的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我行及支付宝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您与我行签约“短信及时语”服务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您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您在支付宝开立的支付宝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我行及支付宝承诺对您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我行保留变更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宝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您因通过支付宝或支付宝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支付宝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四、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您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宝账号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五、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监管要求,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办理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同时受您和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支付宝的交易指令。
六、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我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宝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支付宝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我行与您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协议终止。您也可通过支付宝网站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时刻即告生效。
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