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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世界》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之訴中禁令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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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季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淺議網絡遊戲知識產權臨時禁令的司法適用—《魔獸世界》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之訴中禁令案評析

IPRdaily導讀臨時禁令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未提起訴訟之前或未獲得生效判決支持之前就可以禁止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顯然這是對權利人具有傾向性的強保護措施。但同時,被禁止的行為也可能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合法而導致被申請人蒙受損失。因此,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對待臨時禁令申請普遍實行“積極慎重”原則。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暴雪娛樂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七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分播時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中禁令)

審理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案號:(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2-1號

案情簡介:

原告暴雪娛樂有限公司(簡稱暴雪娛樂公司)是《魔獸世界》係列遊戲的著作權人,原告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網之易公司)是該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商。兩原告認為,被告成都七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七遊公司)開發、被告北京分播時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分播時代公司)獨家運營、被告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景公司)提供下載的被訴遊戲《全民魔獸》(原名《酋長薩爾》)侵害了其美術作品著作權,被告分播時代公司同時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遊戲特有名稱、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原告在起訴的同時提出禁令申請,請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並提供了1000萬元的現金擔保。

原告禁令請求:

一、禁止被告七遊公司麵向公眾測試、發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被訴遊戲;

二、禁止被告分播時代獨家代理、運營被訴遊戲;

三、禁止被告動景公司通過其網站傳播被訴遊戲;

四、禁止三被告授權任何第三方網站或者與第三方網站合作開展被訴遊戲的傳播、運營活動。

被告辯稱:

一、被訴遊戲軟件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本案處理會影響案外人權益。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涉案英雄和怪獸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也不能證明魔獸、薩爾等名稱由其專有。

三、被訴遊戲與《魔獸世界》中的涉案英雄、怪獸形象及裝潢完全不同。且被告也不構成虛假宣傳。

四、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五、如果法院采取禁令,後來經過審理原告又敗訴,將會給被告造成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且會損害被訴遊戲玩家的利益。

六、美術作品隻是被訴遊戲的一個部分,原告要求整個遊戲下線,明顯超過其保護範圍。

法院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據此,決定是否頒發禁令,應當首先審查原告勝訴可能性。

我國及美國均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原告暴雪娛樂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暴雪娛樂是《魔獸世界》係列遊戲計算機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人。據此,並結合原告暴雪娛樂官網及涉案合法出版物對《魔獸世界》英雄和怪獸介紹時的版權標記,足以證明其對所主張的18個英雄和7個怪獸形象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被訴遊戲中使用這些英雄和怪獸形象,侵犯了原告美術作品的複製、發行及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

同時,根據查明事實,原告《魔獸世界》係列遊戲在中國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故原告《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遊戲構成知名遊戲。又由於“魔獸”被相關公眾視為《魔獸世界》的簡稱,“德拉諾”是《魔獸世界》虛構的地名,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故《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構成知名遊戲特有名稱。被告在原告《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遊戲上線前後推出相似名稱的遊戲《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原名《酋長薩爾:魔獸遠征》),主觀上具有搭原告遊戲知名度便車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被告分播時代在宣傳被訴遊戲時多次提及魔獸世界,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該遊戲是原告開發或與原告有授權許可等關係的手機遊戲,構成虛假宣傳。被告七遊公司是被訴遊戲的開發商,被告分播時代是獨家運營商且是被告七遊公司的股東,被告動景公司經被告分播時代授權向公眾提供被訴遊戲的下載服務,故原告主張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具有充分依據。在原告勝訴可能性高的情況下,被告關於如果原告敗訴將會給其及玩家帶來巨大損害的抗辯,明顯缺乏說服力。另外,三被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故被訴遊戲軟件是否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並不影響本案禁令是否頒發。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禁令將會使權利人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訴前禁令。由於本案原告是在起訴同時申請禁令,並主張情況緊急,故還需對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使原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進行審查。

被訴遊戲是在原告《魔獸世界:德拉諾之王》遊戲上線前後推出。雖然兩者分屬手機端和PC端的遊戲,但兩者都是網絡遊戲,且遊戲名稱相似,遊戲中相關英雄和怪獸形象和名稱相似,相關遊戲界麵相似,都采用玩家扮演英雄與怪獸作戰的玩法。故兩者是具有較強競爭關係的產品。被訴遊戲的上線勢必擠占原告新推遊戲的市場份額。而且網絡遊戲具有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的特點,給原告造成的損害難以計算和量化。

另外,被告分播時代在宣傳被訴遊戲時采用了美女上門陪玩等低俗營銷方式,在相關公眾將被訴遊戲與原告遊戲混淆的情況下,會使相關公眾對原告產生負麵評價,從而給原告商譽帶來損害。被告雖提出相關英雄和怪物形象可以修改,但聽證後提交的修改方案仍然與原告主張的內容構成實質相似。另根據被訴遊戲的名稱、相關英雄和怪獸形象等重要組成部分均構成侵權,以及被訴遊戲宣傳100%還原魔獸形象等事實,該遊戲其餘英雄或怪獸形象也存在較大的侵權可能性。據此,原告要求被訴遊戲整體下線,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

一、禁止被告成都七遊科技有限公司複製、發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原名《酋長薩爾:魔獸遠征》)遊戲,效力維持至本兩案判決生效日止;

二、禁止被告北京分播時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全民魔獸:決戰德拉諾》(原名《酋長薩爾:魔獸遠征》)遊戲和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效力維持至本兩案判決生效日止,禁令期間不影響為該遊戲玩家提供餘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

四、駁回原告暴雪娛樂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其他禁令申請。

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網絡遊戲知識產權臨時禁令的適用。臨時禁令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未提起訴訟之前或未獲得生效判決支持之前就可以禁止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顯然這是對權利人具有傾向性的強保護措施。但同時,被禁止的行為也可能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合法而導致被申請人蒙受損失。因此,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對待臨時禁令申請普遍實行“積極慎重”原則。

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一般會六個方麵對臨時禁令請求進行審查和權衡:1、權利是否存在瑕疵;2、申請人是否存在較大的勝訴可能性;3、如不采取禁令,是否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4、采取禁令與不采取禁令給雙方造成後果的利弊權衡;5、采取禁令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6、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現結合本案,分別對上述六個方麵作出評析:

一、關於“權利是否存在瑕疵”的審查

禁令申請人主張的權利是否合法、穩定、有效是禁令能否獲得支持的前提條件。因此,法院有必要首先對申請人主張的權利是否存在瑕疵包括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進行審查。本案中,被申請人對原告主張的權利提出了異議,指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是涉案英雄和怪獸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也不能證明魔獸、薩爾等名稱由其專有”。對此,法院在聽證程序中就申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以及申請人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進行了查明並作出認定:

其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涉案遊戲官網及涉案合法出版物對《魔獸世界》英雄和怪獸介紹時的版權標記,能夠證明其對涉案形象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

其二、我國及美國均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申請人暴雪娛樂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作為著作權人當然享有本案訴訟主體資質。實踐中,網絡遊戲涉及的權利人比較複雜,如根據文學作品、影視劇改編的遊戲還需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權,遊戲權利人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權利證據等,這些在申請禁令時都需要向法院提供完整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否則法院將難以支持。

二、關於“申請人是否存在較大勝訴可能性”的審查

如前所述,臨時禁令有可能將合法行為禁止,進而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讓申請人獲取不當利益。因此,隻有在被申請人違法可能性較大,申請人權利受損可能性較高的情況下,才能將禁令可能造成的負麵影響控製到最低。所以,法院有必要對申請人是否存在較大勝訴可能性(有的法院認為是極大的勝利可能性)進行審查。本案中,針對原告保護著作權的訴求,法院將被訴遊戲相關英雄和怪獸形象與原告主張的英雄和怪獸形象進行比較,得出兩者構成實質相似的結論;針對原告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訴求,法院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對涉案遊戲的知名度予以了認定,並認為被告主觀上具有搭原告遊戲知名度便車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法院還認為被告分播時代在宣傳被訴遊戲時多次提及魔獸世界,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該遊戲是原告開發或與原告有授權許可等關係的手機遊戲,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這一係列對被告行為性質的分析和認定,無疑宣告原告具有極高的勝訴可能性,為法院作出禁令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關於“不采取禁令是否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審查

本項審查內容源自我國《民訴法》、《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中對權利人申請臨時禁令所應遵循條件的規定。關於何種損害是“難以彌補”的,存在不同觀點。有的認為隻要申請人證明其權利的有效性及勝訴可能性,就推定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害;也有認為隻有商譽受到損害,或者影響到申請人的市場份額等情形下才認為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害。顯然,本案中法院持第二種觀點。在論述原告是否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法院認為,“被訴遊戲和原告主張權利的遊戲是具有較強競爭關係的產品。被訴遊戲的上線勢必擠占原告新推遊戲的市場份額”,同時法院特別指出“網絡遊戲具有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的特點”,如不采取禁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難以計算和量化”。

網絡遊戲生命周期短的特點決定了遊戲經營者一旦遭遇侵權,極有可能錯過最佳市場時機,導致權利人利益出現不可逆的損害,即達到法律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程度,這也成為網絡遊戲權利人尋求臨時禁令措施維護權利的客觀事實。另外法院還認為,“被告分播時代在宣傳被訴遊戲時采用了美女上門陪玩等低俗營銷方式,在相關公眾將被訴遊戲與原告遊戲混淆的情況下,會使相關公眾對原告產生負麵評價,從而給原告商譽帶來損害”。對申請人商譽的侵害,讓法院更加確信如不采取禁令會給申請人造成緊迫且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對“采取禁令與不采取禁令給雙方造成後果的利弊權衡”的審查

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在確定被訴行為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害後法院還需對采取禁令與不采取禁令給雙方造成後果的利弊進行權衡。這種權衡進一步體現了“積極謹慎”原則。具體而言,法院需考察“不采取禁令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采取禁令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或者“采取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是否小於或相當於不采取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害”。簡言之,法院需要在雙方之間權衡采取禁令可能導致的後果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至於如何判斷和權衡,則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予以綜合考量。在本案中,禁令裁定書似乎並沒有對此進行詳細闡述。

但我們可以推測法院對此已經予以考慮,因為法院已經意識到“網絡遊戲具有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的特點”,其有理由相信,如果不采取禁令讓遊戲下線,會吸引更多的玩家參與遊戲,且呈現蔓延之勢,不但會給申請人帶來更多的損失,也會增加被申請人因遊戲下線帶來的善後成本。而采取禁令則會把遊戲下線造成的負麵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因此,在權衡利弊之下,法院支持了禁令。

五、關於“采取禁令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的審查

采取禁令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也是法院審查禁令申請的一個重要方麵。知識產權雖然是對私權的保護,但在某種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在審查是否采取禁令的時,也會對禁令可能影響的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權衡。如果禁令的作出將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較大的不良後果,禁令則不會被支持。至於什麼是“公共利益”,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除了不特定的社會主體的利益外,還應將相關公眾、消費者、用戶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一並考慮。本案中,法院注意到被訴網絡遊戲存在一定數量的合法的付費遊戲玩家,如果在不給予他們一定救濟途徑的情況下突然禁止遊戲必將損害其利益。因此,法院在禁令中特別作出“禁令期間不影響為該遊戲玩家提供餘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的規定,體現了法院對“采取禁令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的審查宗旨,有效的維護了遊戲用戶的利益。

六、關於“申請人提供擔保情況”的審查

申請臨時禁令需要提供擔保,是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我國《民訴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第一百零一條對於訴前禁令也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提供擔保的意義在於既可以對可能出現的錯誤禁令導致的損失進行事後補救,也可以起到增加禁令成本,防止申請人濫用禁令的作用。一般情況下,擔保數額應當相當於采取禁令有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且由於禁令針對於行為,一般不適用反擔保。本案中,申請人根據法院要求提供了1000萬元現金擔保,符合法律規定和案情客觀事實,最終促成禁令獲得支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季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趙珍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最後更新:2017-10-19 0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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