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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模板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係2008年4月29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計算機軟硬件及網絡產品的技術研發、計算機軟硬件、耗材、電子通訊設備的銷售等。被告係2009年8月5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研發、谘詢,網絡係統集成及維護等。

2012年2月6日,原告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廣州市房管局)簽訂一份《PPT製作服務協議》,原告為被告提供“某座談會PPT”設計,並設計製作了會議PPT文件。同年2月15日,原告將上述PPT文件稿交付給廣州市房管局。

被告在其開辦的網站中的 “PPT 案例展示”欄目展示了一個PPT 案例,並在該案例旁標注有如下內容:“案例名稱:國土會議-某市長發言PPT;完成時間:2012年2月16日;項目簡介:2012年2月16日全國‘某座談會’在廣州召開等”。該PPT文件與原告主張權利PPT文件內容基本一致,尤其是在首頁圖片、背景圖片內容以及整體布局、編排、插圖方麵基本相同,即PPT模板完全一致。

我院認為,PPT文件是通過特定的順序排列、色彩組合、背景圖片、動畫效果將特定的文字、圖片、影音等素材進行綜合展現,即將素材內容“鑲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個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模板與PPT 的素材內容是可以相互獨立的。PPT模板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性、可複製性要求,應當受到司法保護。

本案中原告與廣州市房管局約定由廣州市房管局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對象應當是原告交付的完整、固定的PPT文件,但對於可以獨立於PPT文件之外的PPT模板的著作權歸屬雙方並未作出約定,因而PPT模板的著作權應當由作者即原告享有。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向公眾展示和傳播涉案PPT,侵害了原告對PPT模板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據此,我院一審判令被告刪除涉案PPT文件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解讀

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PPT幻燈片演示文稿侵權案件。案件爭議焦點在於PPT模板是否可以獨立於PPT文件之外構成單獨的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內?

首先,關於PPT模板是否可以獨立於PPT文件之外的問題。從製作過程來看,PPT文件是通過特定的順序排列、色彩組合、背景圖片、動畫效果將特定的文字、圖片、影音等素材進行綜合展現,簡單來說就是將素材內容“鑲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個完整的PPT文件。相同的素材內容通過不同PPT模板製做成的PPT文件是不同的表現形式,同一PPT模板填充不同素材內容製作成的PPT文件也是不同的,可見PPT模板與PPT 的素材內容是可以相互獨立的,PPT模板也可以獨立於PPT文件之外。

其次,關於PPT模板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問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主要從三性即獨創性、表達性、可複製性三個方麵來考量。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不同種類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應當是一致的,即可區分於其他作品。不同的PPT模板的色彩、對素材的排序、動畫效果展示等都會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可以相互區分,因而可以認定其具備獨創性。表達性是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PPT模板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素材內容的一種表達形式,也不存在唯一表達的問題,故可以認定其具備表達性。PPT模板通過電子拷貝或者打印都可以實現複製。綜上,PPT模板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性、可複製性要求,應當受到保護。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通過對著作權人權益的壟斷保護以達到鼓勵創作、刺激創作的目的。從這個角度出發,越是有價值的作品就越是應該予以保護。PPT文件作為新類型的媒體文件,因其直觀形象、內涵豐富等優點而被越來越廣泛用於會議、教學、功能展示等方麵,PPT模板的價值愈發凸顯,一個優秀的PPT模板兼具較高的美學價值與實用價值。因此,PPT模板理應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這既是對創作者智力成果的肯定與保護,也是對公眾創作的激勵。

來源:越秀區人民法院訂閱號

最後更新:2017-10-08 0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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