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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2份監管函、5份行政處罰:保監會2018年強監管啟幕
1月初,保監會官網顯示,保監會連發2份監管函及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再顯強監管信號,也拉開了全年強監管的序幕。
根據監管函內容,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盛天平財險”)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分別存在電話銷售及網絡銷售行為不符合規定、違反《關於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46號)中“公平設定保險金給付比例”的規定問題,被保監會點名。
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則涉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商財險”)等。其中1月11日,保監會連發4份罰單,對違規險企及個人進行處罰。根據第一財經記者統計,截至2017年年底,保監會共公布罰單44張,較2016年全年的29張,數量明顯增加。
電銷欺詐成保監會監管重點
1月9日,保監會對安盛天平財險下發監管函。監管函顯示,安盛天平財險存在電話銷售及網絡銷售行為不符合規定、特殊賠案管理不規範等問題。
根據第一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在2017年保監會公示的37份監管函中,就有20多份監管函是針對保險公司在電話銷售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數量占比過半。
近年來,電話銷售渠道成為了保監會規範與監管的重點。監管不斷加碼,但電銷領域的違法違規問題仍然存在,保險公司因電銷不合規問題頻收罰單。新年伊始,保監會下發的上述兩份監管函中,就有一份是針對電銷不合規問題。
保監會表示,2016年6月至7月,保監會授權上海保監局對安盛天平財險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電話銷售行為不符合保險監管規範性文件要求、電話銷售製度及話術審核管理不規範、特殊賠案管理不規範以及網銷渠道信息保存、披露不規範等問題。
保監會指出,安盛天平財險已簽單的部分電銷保單,存在未執行唿叫期間規定、未執行客戶電話號碼屏蔽規定、未執行續保客戶唿出時間規定、未執行保險單證配送時效規定、成交保單未向客戶確認投保意願等問題。
另外,在網銷渠道信息保存及披露問題上,公司並未妥善保存交易信息。安盛天平財險網銷係統後台不記錄管理員對險種組合做的配置操作記錄,僅在前台銷售界麵保留最新的險種組合配置狀態。同時,公司未按要求完整披露保險產品信息。網銷界麵中,僅在產品介紹頁麵上有相應產品條款和免責說明的鏈接供客戶閱讀,但沒有強製客戶閱讀和勾選。
對此,保監會要求安盛天平財險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違規問題。要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製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逐條對照違法違規問題深入剖析製度性缺陷和深層次原因,並將整改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逐項落實。所有的整改計劃要做到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明確整改內容和整改步驟,明確整改進程和完成時限。
2015年以來,保監會連續三年開展了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
早在2013年,保監會就接連下發了《關於規範財產保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市場秩序禁止電話營銷擾民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方法》,通過督促各保險機構建立電話銷售禁撥管理製度規範財險、人身保險電銷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收到監管函的險企除了被要求要嚴格落實整改責任以外,部分收到監管函的險企還需要對違法違規問題責任人實施問責。
根據《2017年上半年電銷行業經營數據分析報告》顯示,國內壽險電銷市場實現首年年化規模保費累計10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26%,其中大型壽險公司以累計70億元的保費占據壽險電銷市場65%的份額,中資壽險公司以累計85億元占據市場份額的79%。
業內人士表示,電銷業務是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之一。電銷產品的特點體現為保費低、銷售成本低、保險產品簡單易懂,這些產品通過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運營成本及人力成本,讓保險公司有更大的空間降低保費。因此,給險企帶來遠高於其他銷售渠道的保費增速。
2017年年末,保監會下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重拳治理電銷行業亂象。《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時要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更著重於規範保險機構和保險代理人合規展業。
保監會副主席梁濤也表示,在整治市場亂象方麵,監管機關重拳出擊,尤其對個別影響惡劣、嚴重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保險機構,堅持依法從快從重處罰。
浙商財險保證保險新業務被叫停1年
1月11日,保監會發布保監罰〔2017〕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浙商財險進行處罰,責令其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1年。
根據處罰決定書顯示,浙商財險存在五項違規問題,分別是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製。
保監會表示,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證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占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
同時,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證保險產品情況下,采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產品管理的規定。
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據有關規定,決定對其罰款總計121萬元;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1年。
在提取準備金方麵,浙商財險還存在人為調整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超時限延遲立案等問題。
罰單顯示,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賠案損失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浙商財險對5筆賠案的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年底入賬的估損金額;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中刪除了上述5筆賠案估損數據,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準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
同時在2017年3月期間,浙商財險承保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有4筆賠案報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進行了接報案處理,但延遲至4月10日才進行立案處理,導致未能及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在人員聘任方麵,浙商財險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問題。通報顯示,自2016年6月起,孫大慶在未獲得保監會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參加並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以總公司領導身份在OA中持續多次簽批文件等。
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一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保監會決定對浙商財險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高秉學(時任董事長)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大慶警告並罰款5萬元。
(原標題:2份監管函、5份行政處罰:保監會2018年強監管啟幕)
最後更新:2018-01-14 22: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