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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上期所新修訂的章程及交易規則實施
11月13日,上期所發布通知稱,《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下稱《章程》)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下稱《交易規則》)修訂草案已經上期所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得到中國證監會審核同意,於2017年11月13日實施。
《章程》是上期所設立、運營的基礎性和統領性文件,確立了會員製交易所的組織架構,明確了交易所業務範圍及自律管理的基本職責。在交易所市場建立、發展、規範和監管進程中,《章程》發揮了應有的保障作用。
但隨著期貨市場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化,市場規範與監管的持續推進,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交易所在組織市場、監管市場、發展市場過程中麵臨的形勢任務、內外條件、製度環境、現實需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之前的《章程》出現一定的滯後性和不適應性。為此,上期所對《章程》進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根據上位法調整相關內容,與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其他期貨法規保持一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已多次修訂,相關內容在本次《章程》修改中予以體現,如將會員範圍由企業法人調整為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刪除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報批以及提取公益金的規定等。
二是完善會員製交易所治理結構。明確黨委對交易所的核心領導作用。新增監事會一章,明確監事會地位及職能。豐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召集方式,為網絡等通訊會議召集提供依據。強化會員大會作為權力機構作用的發揮。完善理事會決策機製。落實經營管理層的執行職能。完善會員理事的選任機製。
三是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新修訂的《章程》為交易所上市期權提供規則依據,明確期貨交易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交易;為開展國際化業務預留製度空間;為擴展交易所服務內容,為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提供交易、結算、交割等服務內容,為未來結算業務發展預留空間。
四是豐富和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新修訂的《章程》明確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職能,拓展一線監管職責範圍;豐富一線監管措施,明確交易所對期貨市場參與者遵守《章程》和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同時強調交易所應當向證監會報送期貨市場參與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積極配合證監會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監管合力;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製度。
五是完善會員管理,落實會員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地位和職責。新修訂的《章程》進一步明確會員權利,強化會員自我管理要求,加強會員對客戶管理要求,完善會員資格終止情形,增加有關放棄會員資格的規定。
在《交易規則》修訂過程中,上期所遵循合理劃分規則層級、易粗不易細的原則,將《交易規則》劃分為十三章,刪除過於操作性條款,新增和實質性修訂一些條款,並將相關條款合並整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現行期貨交易製度。確立已實際運行業務的規則依據,如增加套利交易管理製度、增加可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有價證券種類、增加強製減倉製度等。修改與實際業務存在衝突的製度規定,調整上市品種範圍、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的確定方式、限倉製度等。根據“合理劃分規則層級”原則,將操作性條款納入實施細則層麵,僅在《交易規則》中確立製度基礎和依據。
二是為製度創新提供規則基礎。建立期權交易製度框架、境外機構參與交易的製度框架、做市商製度和投資者適當性製度框架,以及為其他製度創新預留空間。
三是強化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責。構建監管投資者交易行為和監管會員並重的監管模式,督促會員承擔起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各項職責。確立違法違規線索處理與異常交易行為管理並重的監管方式,全麵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對市場整體風險的監管,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
四是健全期貨交易責任構成要件。確立期貨交易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明確期貨交易的責任主體和範圍,完善爭議處理機製。在界定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修訂後的《交易規則》健全了爭議處理機製。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11-15 08: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