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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东吴人寿招财宝产品相关FAQ 1、 关于收益问题
答:亲,淘宝上购买我司产品并成功付款后,次日开始计息,第11天显示预期收益情况。
举例如下:

购买时间 生效时间 开始计息时间 预期收益显示时间
5月12日 5月13日 5月13日 5月23日

 

2、 关于退保手续费
答:亲,我们这次推出的产品是终身寿险(万能型),亲可以终身持有。如亲中途选择退保,按照条款规定可能会收取一定手续费,具体情况如下:

退保时间 退保手续费 资金到账时间 说明
0-10天(犹豫期内) 0% T+1 1、  T为工作日。
2、退保当日不计算收益。
11天至1年 5%
1年+1天及以后 0%

 

3、 投保案例演示
用户一次性投保10万元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持有时间 账户价值 账户价值(取出金额) 身故赔付金额
一年+1天    106,518.38           106,518.38       111,844.30 
2年    113,422.50           113,422.50       119,093.63 
3年    120,794.96           120,794.96       126,834.71 
注:本利益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保单账户价值可能低于该利益演示水平。

 

4、其他问题的咨询方式
答:亲,小二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亲可能还有很多具体问题要了解。
不要急,请在淘宝首页店铺中搜索东吴人寿官方旗舰店,
找到在线旺旺就可以咨询,小二在此恭候您的光临。

 


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s://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江苏保监局网站:https://jiangsu.circ.gov.cn          电话:025-86793900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s://www.jia.org.cn       电话:025-84791449、84791911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8256789


声明:本人已经全部阅读并且了解以上内容。

投保人签字:                          日期: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月度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至75周岁(见9.2)。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9.4)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5、 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万能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 账户价值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等额增加;
(2) 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 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 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上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 保证利率: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前3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从第4个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7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8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最低为10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应低于1000元。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手续费收取比例 5% 0%

5.9 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5% 0%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8.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释义

9.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4 身故之日: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9.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D款(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基本特征   

一、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通常情况下,万能保险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保单账户,同时,死亡风险保险费及其他一些费用(如保单管理费)将定期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万能保险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保险公司宣告的结算利率增长,结算利率依据投资收益率确定。万能保险的保单账户价值完全归属投保人。同时,保险保障与保单账户价值挂钩。万能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将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二、产品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四、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身故保险金、退保金等。
五、投资策略
万能险账户投资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投资品种,投资品种范围为: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在保监会认可的范围内,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市场不同时期的相对价值判断,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动态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目标。


  账户的运作管理                                                                             
一、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二、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三、账户价值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等额增加;
(2) 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 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 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四、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五、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上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六、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前3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从第4个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七、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犹豫期、部分领取及退保                                                                              
一、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最低为10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应低于1000 元。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手续费收取比例 5% 0%

三、退保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5% 0%

 

利益演示

利益演示示例:被保险人30岁,投保时选择趸交保险费10万元。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用和风险保险费。第1保单年度退保费用为5%,以后各年为0%。假定在整个保险期间,保证利率维持2.5%不变。各保单年度的保险利益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年末年龄

当年度保费

累计

保费

进入保单账户的价值

结算利率(保证)

结算利率(中)

结算利率(高)

年末个人账户价值

年末身故保险金

年末

现金价值

年末个人账户价值

年末身故保险金

年末

现金价值

年末个人账户价值

年末身故保险金

年末

现金价值

1

31

100,000

100,000

100,000

102,500

107,625

97,375

104,500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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