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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打擊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
大商所市場監管案例係列之三
近日,大商所披露了三個利用違法違規手段操縱或影響期貨合約交割結算價的案例,這三個案例是中國證監會和大商所近幾年查處的典型案件。從案件實施過程來看,這三個案件中的涉案客戶采用手段不同,有的使用自買自賣,有的使用約定交易,還有利用分倉規避交割限額的,但是都有同一個目的,就是通過違法違規操作在交割環節避稅。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的行為,導致期現價格背離,損害了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秩序,影響了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應予以嚴厲打擊。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在商品期貨交割過程中,參與交割客戶需要嚴格遵照交易所規則辦理交割手續。目前國內三大商品交易所均隻允許法人客戶參與交割,交割產品都是完稅商品,按照交割結算價進行交割,賣方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隻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交割中的空頭(賣方)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空頭來說,壓低合約價格,可以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少納增值稅;反之,對於交割中的多頭(買方)來說,提高合約價格,可以取得更大金額(虛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可以抵扣未來的銷項支出。在交割環節,有個別客戶動起了小心思,打起了歪腦筋,通過違法違規手段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以便在交割時少納或多計增值稅,達到避稅的目的。
大商所披露的三個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的案例,比較具有代表性,對市場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多頭約定交易拉高交割結算價格案
2012年8月,A公司持有580手多頭“焦炭1209”合約。由於每個賬戶隻能交割300手,該公司在進入交割月前轉移300手到B集團賬戶,讓其幫助交割。2012年9月,A公司在4個交易日分4次與上海T公司進行約定交易“焦炭1209”合約,每次成交20手。經計算,兩者間的成交量占該合約9月所有成交量的96%。鑒於“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為9月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該行為影響了該合約的交易量和交割結算價,涉案賬戶的交易導致“焦炭1209”合約最終交割結算價上漲了3.1%。A公司的操縱行為提高了“焦炭1209”交割價(增值稅發票價),從而使得A公司、B集團合計持有的580手“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多計進項增值稅38.8萬元。
案件中的交易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述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期貨交易量的違法行為。陳某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蘇某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A公司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8.8萬元,並處以38.8萬元罰款;對陳某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蘇某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罰款。
有行業人士認為,該案中,A公司和陳某有一定的反監管意識,自認為利用三家公司名義在不同期貨公司分別開戶,異地操作,即通過分倉、約定交易等方式逃避監管。然而交易所利用監控係統,對交易行為進行分析,鎖定了違規操作者,為案件調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證監會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了重罰。
空頭自成交打低交割結算價格案
2012年11月,某公司客戶在某交易日開盤前持有某農產品交割月合約空頭160手,占該合約空頭的78%,同時已注冊倉單260手。當日,該公司提出滾動交割後,在14點59分52秒利用自成交將該合約價格打低186元,下降4%。由於該合約處於交割月,交易較為清淡,當日隻有此1筆成交,該價格即為當日交割結算價。以該結算價計算,該公司在交割時少納增值稅3.4萬元,而當日現貨價格和其他合約價格並沒有較大幅度變化。
大商所市場監察部門發現上述違規線索後,隨即啟動調查程序,在調查中該公司客戶對其違規行為供認不諱,承認違規是為了拉低交割結算價,減少開發票金額,少納增值稅。該行為違反了《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利用對敲、自成交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規定,大商所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給予上述客戶暫停開倉三個月的處分。
有行業分析人士告訴期貨日報記者,上述客戶通過自成交影響交割結算價,少納增值稅,是期貨市場交割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該案件涉及金額雖然不大,但造成期貨合約與現貨價格偏離,影響了正常的交割秩序,屬於交易所重點查處的違規行為。
空頭約定交易打低交割結算價格案
2013年10月,同城的Z公司和T公司在某交割月合約約定交易100手,將合約價格打低30元,跌幅3%,上述約定交易導致該合約交割結算價下跌14元,交割時,Z公司持有該合約全部的84手空單。2013年11月,上述兩公司又用同樣手段在同一品種11月的交割月合約成交2手,打低該合約結算價格。經過上述兩次違規交易,Z公司共涉嫌少納增值稅1.1萬元。大商所相關部門依據線索排查後發現,Z公司和T公司期貨開戶資料顯示資金調撥人是同一人,後續調查中上述兩公司相關責任人也承認兩公司為關聯企業。
兩公司客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利用對敲、自成交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的規定。大商所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給予上述兩公司客戶暫停開倉10個交易日的處分。
有市場分析人士認為,一般來說,在交割月尤其臨近最後交易日,合約鮮有大量的成交出現。本案中兩公司的伎倆並不高明,其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幾天,向自己有利的持倉方向影響價格,立即引起交易所市場監察部門關注,而兩個違規賬戶之間的關係也很容易被查清。
嚴厲查處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
通過對上述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涉案人員均是采用違法違規手段擾亂交割業務和正常的市場秩序。在實施違法違規操作的過程中,涉案人員心存僥幸,自認為手段高明,以為涉案金額小、分倉操作不易被人察覺。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交易所將持續加強一線監管,從嚴查處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等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權益。
有業內專家提醒產業投資者:
第一,交割月期貨價格走勢通常會貼近現貨價格,通過人為操作產生差異,嚴重影響了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耍小聰明,通過違規交易操縱或影響價格來避稅,必然會被有關部門查處,得不償失。
第二,交易所對於每個賬戶可交割商品數量的限製是經過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市場意見後製定的。利用分倉來規避交割限額,影響市場公平。
第三,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製度,對於產業客戶來說,可以通過申請套期保值等形式滿足交割需求。
第四,很多市場參與者可能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交易所會抓大放小,然而,及時查處是交易所的監管職責所在,再小的違規行為都是不允許的。證監會和交易所將一如既往,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密排查、嚴肅處理。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06-18 01: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