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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商所嚴打對敲違規轉移資金行為

摘要

近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兩起在實時監控中發現,並最終確認為構成利用對敲手段違規轉移資金的違規行為。鄭商所已根據相關違規處理辦法,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並將其違規行為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近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兩起在實時監控中發現,並最終確認為構成利用對敲手段違規轉移資金的違規行為。鄭商所已根據相關違規處理辦法,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並將其違規行為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對敲轉移資金

  案例一,某交易日,鄭商所在日常監控中發現,客戶甲和客戶乙在某不活躍的期貨合約月份上,互為交易對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戶乙賬戶呈現高買低賣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虧損金額與客戶甲賬戶盈利金額完全一致。

  經調查了解,客戶乙稱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貨QQ群裏認識的一名網友稱可代為操盤,保證每個月盈利50%,隻收取盈利部分的10%作為報酬。客戶乙因受到高額利潤的誘騙,將自己名下的期貨交易賬戶和密碼透露給該網友,結果當天賬戶就進行了高買低賣的非理性操作,賬戶中款項幾乎全部損失。客戶乙聯係該網友時對方手機已經關機、並在QQ中與客戶乙解除了好友關係。上述交易發生後,客戶甲所在的期貨公司通過登記的電話號碼與住址都無法與客戶甲取得聯係。其後,客戶甲因其賬戶受限才主動與開戶公司聯係。客戶甲隻承認自身賬戶的交易由其親自操作完成。因此,可以推斷,可能性之一是客戶甲與客戶乙認識的網友為同一人,客戶甲一人控製上述兩個賬戶實施了違規交易;可能性之二是客戶甲與客戶乙認識的網友合謀進行了上述交易。但是,無論何種情形,均可以推斷客戶甲參與實施了上述違規行為。

  經鄭商所認定,客戶甲上述交易行為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構成利用對敲手段違規轉移資金的違規行為。鑒於客戶甲存在隱瞞事實真相、不配合交易所調查工作,且在調查過程中通過低價平倉、手工出金及銷戶等方式有意規避自律懲戒,具有較強的主觀惡性,交易所依據上述有關規定,做出了責令客戶甲返還違規所得。給予其暫停開倉交易6個月的紀律處分,並將其違規行為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違規行為得到懲罰

  案例二,發生於2015年6月某日,某公司客戶丙、某客戶丁在某期貨合約上相互成交2筆4手,存在密切配合進行交易的情形。客戶丙存在高買低賣的非理性操作。客戶丁是客戶丙的指令下達人,兩當事人均承認涉案交易係客戶丁操作。相關證據證明客戶丁上述交易行為構成利用對敲手段違規轉移資金的違規行為。鑒於客戶丁已將其賬戶盈利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返還給客戶丙。最終,交易所給予客戶丁“警告”的紀律處分,並將其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了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相關專家認為,發現價格是期貨市場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對敲行為,是一種單獨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相互交易的行為。對敲行為沒有真正的或者說真實的交易對手,通過一人控製多個賬戶或與他人合謀進行的交易不能為市場發現價格貢獻任何力量,相反卻會對市場形成正常、客觀的價格造成妨礙,屬於一種危害期貨市場功能發揮的違規交易行為,必須受到懲戒。本文案例一的客戶乙輕易透露自己名下的期貨交易賬戶和密碼給網友,結果當天賬戶就進行了高買低賣的非理性操作,導致賬戶中款項幾乎全部損失;案例二客戶丁違規對敲,受到警告處分,這樣的教訓值得期貨市場廣大參與者深刻吸取。

(原標題:鄭商所嚴打對敲違規轉移資金行為)

(責任編輯:DF309)

最後更新:2017-06-20 03: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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