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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白糖、豆粕期權異同解讀
摘要
在期權合約的類型上,期權買賣雙方在權利和義務上,白糖期權和豆粕期權是相同的。
白糖期權、豆粕期權上市已一月有餘,二者均為商品期權,規則大致相同,但又不完全一致,海通期貨期權部特別推出白糖、豆粕期權異同解讀係列,幫助投資者從一個新的角度了解商品期權,本文為該係列的第一篇。
我們知道,商品期貨是商品現貨的衍生品,當我們在交易白糖期貨合約的時候,我們實際上交易的是白糖期貨合約所對應的10噸白糖現貨。同樣的,商品期權是商品期貨的衍生品,當我們在交易豆粕期權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是在交易一種買賣豆粕期貨合約的權利。
對於商品期權而言,基本上每一個月份的商品期貨合約,都衍生出了對應的商品期權合約,例如1709白糖期貨合約衍生出了1709白糖期權合約,1801豆粕期貨合約衍生出了1801豆粕期權合約。我們把這些期貨合約稱為期權合約的標的物或者標的期貨,換而言之,期權合約的標的物即為對應月份的商品期貨合約。
所以,基本上期貨合約有多少個月份合約,期權就有多少個月份合約與之對應。對於白糖而言,其期權和期貨的月份合約為覆蓋一年半的奇數月份,共計9個。對於豆粕而言,則為覆蓋一年的奇數月外加8月、12月,共計8個。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與期貨不同,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即最後交易日,早於對應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例如7月份期權合約,一般在5月下旬或者6月初就到期終止了,而不是標的期貨的7月份交割月。這主要是考慮到,在交割月前一個月左右,期貨的流動性相對較好,便於期權投資者處理行權獲得的期貨頭寸。
在具體到期日規定上,白糖期權與豆粕期權略有不同,白糖期權到期日為標的期貨交割月前二個月的倒數第5個交易日,豆粕期權到期日則為標的期貨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5個交易日。例如1707白糖期權合約的到期日為5月23日,1707豆粕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則為6月7日。
繼續回到期權交易的本質,當我們在交易期權合約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是在交易一種未來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數量的標的期貨合約的權利,當買賣雙方交易的是一種買的權利時,我們將其稱為看漲期權,而當交易的是一種賣的權利時,則稱為看跌期權。這就是期權合約的類型。
但無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一旦交易完成,期權的賣方就將這一權利交付給了期權的買方,並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即當期權買方提出按約定價格行使買入或者賣出標的期貨權利的時候,期權賣方都必須完成相應標的期貨的交付,無論是否劃算。例如,當期權買方要求行使以約定價格6000元/噸買入白糖期貨的權利時,即使當前白糖期貨價格在7000元/噸,期權賣方履約明顯虧本,也必須按照6000元/噸的價格將白糖期貨賣給期權的買方,而當白糖期貨的價格跌到5000元/噸的時候,期權買方卻並不需要以約定價格6000元/噸向期權賣方買白糖期貨。
對於期權買方而言,行情有利,就行使權利,行情不利就放棄行使權利,進可攻,退可守,最大虧損為獲得這個權利而付出的資金,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期權權利金。
對於期權賣方而言,在收到權利金後,拿人錢財,就要替人辦事,無論行情是否有利,都需要無條件地履約,潛在的虧損可能遠遠大於賣出期權獲得的權利金。
總而言之,在期權合約的類型上,期權買賣雙方在權利和義務上,白糖期權和豆粕期權是相同的。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06-18 0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