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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交割結算製度 適應檢驗檢疫規定

  “ 大商所黃大豆2 2 號規則解讀” 係列報道之四

  調整後的黃大豆2號交割製度,優化了交割結算規則,並新增了對交割貨物檢驗檢疫的相關規定。大商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大商所在黃大豆2號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交割細則中,強調檢驗檢疫規定,可以確保進口大豆交割時符合檢驗檢疫相關政策要求,同時通過貨物和貨款分別交付,允許延遲提交檢疫證明材料,以給予賣方客戶充足的交割準備時間。

  該負責人表示,依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黃大豆2號倉庫標準倉單需符合檢疫要求,才能用於交割、交易及轉讓。通過質量檢驗的進口大豆,可注冊為倉庫標準倉單,並由交割倉庫承擔質量保證責任,但在獲取合格的檢疫結果前,不能辦理調運手續並用於後續加工,不能用於交割、交易及轉讓等倉單流通環節,以避免出現倉庫標準倉單無法出庫調運,甚至無法用於加工等檢疫糾紛。

  該負責人介紹,對於黃大豆2號品種,倉庫標準倉單用於交割、交易、轉讓時,若其對應貨物為進口大豆,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該負責人介紹,在一次性交割過程中,賣方會員應當在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前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如未能按時提交,賣方會員可以在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後至最後交割日後第3個交易日14:00前提交,但應當自標準倉單提交日(含當日)起至相應檢驗檢疫證明材料提交日(含當日)止,按2元/噸天的標準支付滯納金,補償給買方會員。

  具體而言,該負責人介紹,采用倉庫交割並且對應貨物為進口大豆的,賣方會員若在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前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並通過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在最後交割日閉市後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餘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結清;若在標準倉單提交日14:00後至最後交割日後第3個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並通過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在最後交割日後第3個交易日閉市後,將賣方會員滯納金支付給買方會員,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將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餘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結清;若截至最後交割日後第3個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過交易所審核,交易所在最後交割日後第3個交易日閉市後將標準倉單退回賣方會員,退還買方會員相應貨款,將賣方會員該部分黃大豆2號合約價值5%的賠償金支付給買方會員,不收取滯納金,清退賣方會員交割保證金。

  市場人士表示,強調進口大豆的檢驗檢疫規定,有助於確保買方客戶買入交割的標準倉單已通過檢疫可以調運,可以有效避免出現交割品無法用於加工或無法出庫調運等糾紛。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06-18 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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