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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材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鋼材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廠庫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以下簡稱廠庫)交割業務按本規定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鋼材廠庫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廠庫是指鋼材生產企業的倉庫經交易所批準並指定為鋼材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

  第四條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經過交易所批準的指定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係統生成的實物提貨憑證。

  第二章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五條申請

  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前,須向交易所提交簽發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牌號、商標、會員單位、貨主名稱、擬申請簽發倉單數量等。

  第六條廠庫提供擔保

  廠庫在提交簽發廠庫標準倉單申請之前或同時,須按有關規定向交易所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與核定庫容相對應的擔保。

  當鋼材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指定廠庫調整先前確定的擔保。

  第七條交易所審核

  交易所在核定庫容允許並且廠庫提供了符合規定的擔保情況下,在三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廠庫核定庫容是指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注銷)的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每一廠庫核定庫容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並予以公布。

  第八條簽發

  廠庫接到交易所批準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指令後,在標準倉單管理係統中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三章廠庫標準倉單的流轉

  第九條廠庫標準倉單可用於交割、轉讓、提貨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但廠庫以自己作為貨主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不得充抵保證金使用。

  第十條廠庫標準倉單用於交割的流程,與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一條廠庫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在倉單持有期間,須向廠庫支付倉儲費;在貨物出庫時,須向廠庫支付出庫費。具體收費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和調整。

  第四章廠庫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十二條廠庫標準倉單注銷是指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係統向廠庫申請提貨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並由廠庫辦理廠庫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十三條日發貨量的規定

  廠庫的日發貨量是指廠庫在24時之內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量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提貨申請

  (一)貨主應在擬提貨日七個工作日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係統向廠庫提交提貨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規格、數量、擬提貨日、提貨方式、提貨計劃(每日提貨量)、提貨人身份證號碼、聯係電話等相關內容。

  (二)廠庫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參照貨主提交的提貨日、規格及企業的生產計劃等,確認貨主的提貨申請。

  如果貨主提交的擬提貨日有多個持有廠庫標準倉單的貨主同時申請提貨,且日提貨總量超出廠庫的日發貨量時,廠庫可參照各個貨主申請提貨日的先後、提貨計劃及生產計劃等統籌安排發貨,並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貨主提供一個可供選擇的提貨時間範圍和發貨計劃(每日發貨量)。貨主如無異議,可選擇並確定其中一天為提貨日,並確定發貨計劃。如有異議,可重新和廠庫協商直至雙方確定一致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

  (三)由上款所述多個貨主同時申請提貨而造成貨主提貨時間的延遲,廠庫不承擔經濟責任。但廠庫應及時報交易所書麵備案,闡明原因。

  第十五條出庫商品生產日期的規定

  出庫商品的生產日期應在貨主和廠庫之間已經確定的提貨日之前的四十五天之內。

  第十六條溢短結算

  出庫商品重量以廠庫檢重為準。商品出庫時發生的溢短由廠庫按照商品出庫當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與貨主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貨主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廠庫代為發運,委托廠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廠庫發貨無誤。

  第十八條貨主提貨時,應與廠庫結清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廠庫應保證出庫鋼材的質量符合交易所鋼材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廠庫應將每天向各貨主發出的期貨商品數量上報交易所,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廠庫和貨主應妥善保管商品發貨和提貨的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貨主應按約定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到廠庫提貨。過了提貨日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後15日內(含第十五日)到廠庫提貨,或因非廠庫過錯的原因而無法按約定的日發貨計劃提貨,廠庫仍應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商品質量的責任,並按當時各貨主的提貨情況統一安排發貨計劃,直至全部發完。貨主應向廠庫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金額=2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對因貨主原因而造成發貨延遲的處理,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商而定。

  第二十三條貨主未在約定的提貨日後15日內(含第十五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貨主須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對應商品轉為現貨,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滯納金金額=35元/噸×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

  第二十四條貨主在提貨日到庫提貨,廠庫未按約定的發貨計劃發貨,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後15日內(含第十五日)完成了相應商品的發貨,廠庫應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50元/噸×按日發貨計劃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第二十五條廠庫在約定的提貨日後15日(含第十五日)內未完成按日發貨計劃相應商品的發貨,貨主可做如下選擇:

  (一)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後的第15日向廠庫提出自約定提貨日後的第16日起,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餘商品,廠庫須向貨主返還貨款並支付追加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追加賠償金的金額=賠償結算價×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30%

  賠償結算價為約定提貨日後的第16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二)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後的第15日未向廠庫提出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餘商品,則剩餘商品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當廠庫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直接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驟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一)動用廠庫提供的保證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為墊付,並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廠庫追索。

  第二十七條當貨主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貨主直接向廠庫支付賠償金。貨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廠庫可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貨主追索。

  第二十八條當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述情況而給廠庫或貨主其中一方造成損失,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議而定,書麵協議報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發貨或提貨時,廠庫和貨主無需支付滯納金或賠償金。

  第三十條廠庫和貨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貨申請的時候選擇協商提貨的方式,由雙方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計劃,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視同轉為現貨,不再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但雙方應保留好相關協議。

  第三十一條廠庫標準倉單交割有效期的規定

  廠庫標準倉單的交割有效期為廠庫標準倉單生成之日起六個月,廠庫標準倉單超過交割有效期即失效,不得用於期貨交割,貨主提交提貨申請的時候應選擇協商提貨的方式,由貨主和廠庫雙方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計劃,貨主到庫提貨同時,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對應商品轉為現貨,不再要求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後,廠庫可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擔保數額。

  第三十三條質量爭議處理

  若提貨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須在實物交收完成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書麵申請,並須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倉庫標準倉單和交割相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DF134)

最後更新:2017-10-30 18: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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