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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旅客傷害、行李包裹事故時,在什麼期限內提出賠償?

  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因合同糾紛產生索賠或互相間要求辦理退補費用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從下列日期起計算:

  (1)身體損害和隨身攜帶品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損失時為運到期終了的次日;部分損失時為交付的次日;

  (3)給鐵路造成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時,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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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01-12 21: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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