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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嚴厲打擊對敲交易影響價格的行為
“上期所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係列報道之一
編者按
為深入貫徹落實依法全麵從嚴監管要求,幫助投資者了解期貨法規知識,提升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自今日起本報將定期刊登上期所“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敬請關注。
近日,上期所相關部門向期貨日報記者披露了一起在不活躍合約上通過對敲交易影響交割結算價格,進而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案例。盡管這起案例涉及金額相對較小,但通過對敲影響操縱交易、交割結算價,屬於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方麵,它幹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致使期貨合約價格偏離實際,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發揮,可能導致現貨市場出現連鎖反應;另一方麵涉案公司試圖偷逃稅款,損害了國家利益,上述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國家法律,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上期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交易所監查係統的不斷優化、實時監控能力的提升,一旦發現疑似違法違規行為將及時啟動排查程序,廣大投資者應提高合規意識,加強對期貨市場法律法規的學習,切莫懷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螺紋鋼1107合約現異常波動
2011年7月14日,螺紋鋼Rb1107合約價格在短時間內突然異常波動,此前數日該合約一直都沒有成交,但當日漲幅高達5.62%,致使該合約結算價升至5450元/噸,比7月13日的結算價5160元/噸高出290元/噸,成交量為180手(雙邊計算).
Rb1107合約不尋常的價格波動引起了監控人員的注意,因為Rb1107係當月的交割合約,下一日7月15日正是Rb1107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根據交易所結算細則,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若最後交易日(7月15日)Rb1107合約像前幾日一樣無成交量且無買賣雙方報價,那Rb1107合約的交割結算價將引用上一交易日(即7月14日)該合約的結算價5450元/噸,而這一天恰恰發生價格異常波動。也就是說,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7月14日結算價可能成為該合約最後的交割結算價。
對此,監查人員立即圍繞該日交易異常展開了調查,發現買方甲公司和賣方乙公司存在實際控製關係,受同一實際控製人控製。同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7月14日的交易行為中當天的最終持倉均未發生變化,且雙方的買賣報單價格均為5450元/噸,並未出現資金轉移行為。
有何貓膩?
監查人員進一步結合現貨市場價格,發現7月15日“上海市場建築鋼材”報價4948元/噸,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與現貨價格相差502元/噸,價格偏離幅度高達10.15%,可見7月14日的交易價格明顯偏離了現貨市場價格,買方甲公司為何願意在期貨市場以高於市場10%的價格買入,這其中有何貓膩?
於是,有經驗的調查人員立刻敏感地懷疑甲乙兩公司是否試圖在Rb1107合約上通過對敲影響交割結算價格,並立刻據此開展立案調查。
在上期所和證監會稽查局的多方調查下,相關公司負責人交代了相關情況,即甲公司當月持有計劃用於交割的Rb1107合約多頭持倉180手,因當時螺紋鋼期貨合約價格較低,故利用甲公司與乙公司的期貨賬戶進行對敲交易,進而抬高交割結算價,試圖在增值稅交割發票中獲取更多的進項抵扣額。
具體來說,當月Rb1107合約交割總量420手(雙向)4200噸,其中甲公司買入交割量180手1800噸,占比42.86%。如未出現7月14日的價格異常,而以7月13日的結算價5160元/噸作為交割結算價來計算,交割買方每噸螺紋鋼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額為749.74元;而按已影響的7月14日交割結算價5450元/噸計算,交割買方每噸螺紋鋼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額為791.88元,二者相差42.14元/噸。
甲公司共交割1800噸,按5450元/噸價格交割計算,可多抵扣增值稅進項抵扣額75852元。
違法違規交易將受處罰
根據上述調查情況,調查組得出結論:2011年7月14日,甲公司為在增值稅交割發票中獲取更多的進項抵扣額,利用實際控製關係賬戶在Rb1107合約以明顯高於行情的價格相互交易180手(雙向),且上述客戶的交易量占當日成交總量的100%,導致Rb1107合約價格短時間內異常波動,結算價漲幅達5.62%,並最終抬高Rb1107合約當月交割結算價,影響當月交割結算價波動幅度5.62%,試圖在實物交割中,不當獲取增值稅進項抵扣額75852元。
調查組最終認定,甲公司在2011年7月14日Rb1107合約的交易行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涉嫌利用對敲交易影響交割結算價,並借此謀取不當利益。對此,證監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71條,對敲為“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進行對敲的目的有的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例如本案中的情況;有的是實現資產轉移,例如通過操縱被害人賬戶與其自身控製的其他賬戶進行“對敲交易”,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被害人賬戶資金據為己有等。
對敲行為是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自律規則明令禁止的行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不得利用對敲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其中,影響價格情節嚴重的,可被認定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非法牟利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操縱期貨市場罪、盜竊罪。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06-18 0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