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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行業迎來統一監管標準

  央行等部門就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征求意見

  備受市場關注的“大資管”管理辦法麵世。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管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後,金融監管部門首次集體協調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指導意見》一方麵強調了統一規製,實現了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同一類型的資管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麵,在淨值型管理、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獨立托管等方麵製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強調穿透式監管。

  為確保新規有序實施,《指導意見》設立了過渡期,為正式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即實行“資產到期”。

  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什麼叫“剛性兌付”,通過對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進行認定,明確“剛性兌付”是指違反公允價值確定淨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產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等。

  為打破剛性兌付,《指導意見》提出“淨值管理”概念。根據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稱,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淨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回歸資管業務的本源。

  最多可嵌套一層

  為消除資管產品借通道多層嵌套,《指導意見》明確,資管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並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前,不少資管產品借通道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複雜性,導致底層資產和風險難以穿透,也拉長了資金鏈條,增加了資金體內循環和融資成本。

  有分析人士向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此舉一方麵打擊嵌套背後的監管套利行為,為統一“穿透式”監管創造條件,另一方麵弱化資管的通道屬性,促進資管機構回歸專業、回歸主動投資。

  統一杠杆水平

  《指導意見》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麵統一資管產品的杠杆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杆要求越嚴。

  負債杠杆方麵,《指導意見》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對於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

  為抑製層層加杠杆催生資產價格泡沫,《指導意見》明確資管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此舉是為了抑製理財產品的短期化傾向,減少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明確資管產品分類標準

  《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募集方式劃分,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

  公募產品麵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杆約束、信息披露等方麵監管要求較私募嚴格,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

  私募產品則麵向擁有一定規模金融資產、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對私募產品的監管要求鬆於公募產品,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私募產品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交易(掛牌)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

  二是從資金投向劃分,根據投資資產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權益類產品的投資風險依次遞增,分級杠杆要求依次趨嚴,根據所投資資產的不同,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有所不同。

  合格投資者門檻提高

  《指導意見》明確,私募產品僅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對合格投資者的準入標準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曆;二是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三是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此外,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單隻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單隻權益類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九州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鄧海清認為,《指導意見》對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較之前的版本明顯提高,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家庭淨資產要求由100萬元上升至500萬元。“此舉的實際影響有限,因為公募產品不受合格投資者限製,而私募產品合格投資者門檻隻是從《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300萬元上升到現在的500萬元。”鄧海清說。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11-21 07: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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