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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貓
天貓新規是否走的太快了
2017年9月11日首次生效的《天貓2017年度賣場型旗艦店入駐資質細則》,坊間以訛傳訛,認為天貓新規要求所有的旗艦店必需擁有第35類商標,尤其需要包含3503類似群,使得一批天貓旗艦店店主驚出了一身冷汗,當然,事後一批專業人士辟謠,天貓新規僅僅要求賣場型旗艦店入駐,開店主體需為35類服務類型商標的商標權人或其關聯公司,其中關聯公司指總分公司、母子公司、存在資本關聯的公司(企業信息官網可核實/出資章程)、集團旗下公司(不限於電子商務公司、銷售公司等,需在官網可核實)。
筆者認為,天貓該新規走的太遠太快,突破了現行法律。
一、從行政角度看,《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5類服務項目並不包括所有的零售和批發服務項目。
2004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關於國際分類第35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問題的批複如下:
商場、超市屬於銷售商品的企業,其主要活動是批發、零售。《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注釋明確說明,該類別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或者“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因此《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服務項目不包括“商品的批發、零售”,商場、超市的服務不屬於該類的內容。該類“推銷(替他人)”服務的內容是: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谘詢等服務。
雖然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最新一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17)》,已經刪除了“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該注釋,並且增加了3509類似群“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但從該增加的3509類似群可知,對於其他物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並不屬於第35類商標服務項目。
天貓新規對賣場類型的旗艦店開店主體,采用了超越法律的標準。
二、 從司法角度看,目前的司法審判並沒有突破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現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17)》。
2017年5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畢勝訴商評委的案件[案號:(2017)京行終1436號]中作出如下論述:目前,我國並未準予除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之外的其他零售或批發服務項目的注冊申請,故《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503類似群組中“替他人推銷”服務僅是指: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谘詢等服務,該類服務的對象應為商品(服務)的經銷商(含提供者),不包括通過零售或批發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服務),以價格的差異獲取商業利潤的情形。
此次《天貓2017年度賣場型旗艦店入駐資質細則》強勢突破現行法律,要求賣場型旗艦店開店主體需為35類服務類型商標的商標權人或其關聯公司,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強勢企業在操控法律發展。
本文作者:
陳利亞 律師
最後更新:2017-10-11 14: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