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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打擊市場操縱 淨化市場環境
期貨日報記者近日從上期所了解到一起操縱市場的犯罪案例,該案例警示投資者參與期貨市場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線索起因
2010年10月13日,上期所監控人員發現,天然橡膠交割月合約RU1010存在交易異常跡象,客戶甲與客戶乙在該合約上多次以價格、數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式快速進行申報並成交,即開展對敲交易。當日,客戶甲與客戶乙相互交易148手,占該交易日RU1010合約總成交量的75.51%、總成交金額的75.63%。
受上述交易影響,當日RU1010合約的結算價為30050元/噸,較2010年10月12日上漲815元/噸,漲幅達2.79%。對比臨近月份合約RU1011,該合約結算價30080元/噸,較10月12日上漲755元/噸,漲幅2.57%。
監控人員分析認為,RU1010合約已臨近交割,結合當時市場環境,其價格應當趨近現貨價格,漲幅應該較小,RU1011合約應當比RU1010合約漲幅大。現實情況恰恰相反,當日RU1010合約比RU1011合約漲幅大。
深入調查
通過進一步調查,監控人員了解到甲乙雙方使用了相同的電腦IP地址等信息,考慮到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嫌違規交易行為,上期所立即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至證監會稽查局,提請進行立案調查、審理。
隨著調查的繼續深入,調查人員發現,在該筆交易前後,客戶甲與客戶乙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通過詢問相關當事人,客戶甲與客戶乙承認雙方存在現貨業務往來,並且事先合謀由客戶乙高買期貨合約,客戶甲高賣。上述事實說明,兩家公司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和方式進行期貨交易,抬高期貨合約價格,客戶甲從中累計獲取違法所得289200元,客戶乙累計獲取違法所得221475元。
調查人員順藤摸瓜,發現客戶甲的實際控製人還是另一家現貨企業客戶丙的法定代表人。客戶丙在標準倉單價格被交割月期貨合約結算價格推高的情況下,適時選擇在2010年10月11日、13日、18日以賣出標準倉單的方式獲利。以天然橡膠RU1010合約與RU1011合約價格增長幅度差衡量,客戶丙在倉單交易中非法獲利241410元。
根據上述調查情況,客戶甲、客戶乙和客戶丙存在如下違法事實:客戶甲與客戶乙以蓄意串通、互為對手方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天然橡膠RU1010期貨合約結算價格;客戶丙操縱天然橡膠RU1010期貨合約抬高結算價格,進而進行倉單交易,在倉單交易市場再度獲利。
客戶甲、客戶乙和客戶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第七十四條所述操縱期貨市場的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客戶丙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41410元,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責令客戶甲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9200元,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責令客戶乙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21475元,並處以違法所得2倍罰款;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金額不等的罰款。
案件啟示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過對敲交易的方式操縱不活躍的交割月合約價格,並間接影響倉單交易價格,進而在倉單交易市場再度獲利,賺取不當利潤。其行為幹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致使期貨合約價格偏離實際,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國家法律,將被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廣大投資者應加強對期貨市場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合規意識,切莫懷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責任編輯:DF306)
最後更新:2017-11-08 08: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