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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
十一出遊,共享汽車約不約?
恒都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資本市場、知識產權、爭議解決為核心業務的頂尖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致力於為中外客戶的境內外商業活動及跨國交易提供最高質量和最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第420期 編號:HDFYZYJJ2017420
單位|恒都綜合法律及爭議解決事業部
作者|民事侵權專業組 何佳玲
編者|恒都微信運營團隊
十一加中秋長達八天的假期如約而至,高速免費通行對於汽車族們來說可是一個大好福利,可是,沒有汽車的少年們怎麼辦?不怕,咱們有共享汽車。隨著共享單車的初步穩定發展,各種共享經濟層出不窮,共享汽車也迫不及待的加入共享經濟嶄露頭角。在交通部和住建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出台肯定了共享汽車的發展模式後,共享汽車開始了飛躍式地發展,共享奧迪、共享寶馬近期紛紛登場,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
在關注共享汽車發展的同時,人們也注意到由於共享汽車引起的侵權糾紛涉及多方、糾紛解決錯綜複雜等問題,往往出現久拖不決的結果。那麼在實踐中共享汽車究竟會遇到哪些侵權糾紛?侵權責任又該如何分配呢?
(一)由於共享汽車自身刹車等零配件出現問題或自身性能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由誰來賠償損失?
案例:甲租借某公司的共享汽車出行,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後經查明是由於汽車自身刹車出現問題導致的事故。
筆者注意到現在不少“共享汽車APP”中均有這樣一條規定:“概不就汽車做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關於汽車適用性或良好性的保證,包括共享租車的任何工作人員所涉及的對汽車做出說明與評價,均不作為對汽車的保證。如果會員在駕駛過程中認為或確定汽車可能帶來不安全,應立即停止使用汽車並聯係共享租車”。
但這條規定並不能將汽車性能的原因導致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轉移給共享汽車的使用人。
一方麵是因為共享汽車的使用人與共享汽車平台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權利與義務受到合同法的規範。合同法中對於格式條款有明確的限製,即“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共享汽車APP中對於汽車適用性或良好性免責的條款無效,因此,由於汽車自身的原因而導致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由共享汽車平台承擔。
另一方麵,共享汽車的使用人與共享汽車平台之間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也建立了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的消費關係。共享汽車平台作為銷售者,應保證其所提供的“產品”汽車,無瑕疵,如果汽車平台未盡到對汽車進行定期檢修、維護的責任,則因汽車自身的問題導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2條的規定,共享汽車平台應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由於共享汽車自身刹車等零配件出現問題或自身性能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應該由共享汽車平台承擔保險之外的賠償責任。
(二)由於共享汽車使用者的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由誰來賠償損失?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甲未取得駕駛證,看到一輛未上鎖的共享汽車,遂想來練車,不幸撞樹。
上述案例中可以很明顯的看出機動車的使用人對該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該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那麼共享汽車平台真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嗎?筆者認為並不是。對於汽車是否在使用中,是否處於上鎖狀態等情況,共享汽車平台的後台其實是可以監測到的。因此平台也可以預見到對於未上鎖的汽車可能存在被盜開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共享汽車平台也應承擔一部分未盡到監管義務的責任。同樣的道理,共享汽車平台在審核用戶駕駛資質上存在疏忽,使得無駕駛資格的人通過了平台的審核,由此發生了交通事故,共享汽車平台也不能將責任完全歸結於使用者。
需指明的是,無論是共享汽車的使用人負賠償責任,還是共享汽車平台負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限於交強險範圍之外。
假期雖好,可是路況不好,約共享汽車的朋友們也需注意安全,在使用共享汽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仔細閱讀租車APP的條款,租到車之後更需要檢查車的外觀和內部操作,以保護個人安全,避免安全隱患。
祝大家假期愉快!
最後更新:2017-10-08 07:56:16